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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1988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组织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周期,避免管线损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必须依照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下达的《上海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综合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进行。

凡《项目计划》以外而确需建设的管线工程项目,须向市建委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施工。

第三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性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性工程)的施工,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各管线施工单位须服从统一协调,并与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签订协议书。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单项工程(以下简称单项工程),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扩初设计、施工图。

(二)办妥征用、划拨、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手续,做好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工作;其中重点或者大型项目的部分工程已具备施工条件,并已完成拆迁房屋工作量二分之一的,在不影响工程总进度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施工。

(三)按规定办妥《管线工程执照》、《掘路执照》、《道路施工许可证》申领手续。

(四)凡属综合性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部门须与各施工单位就施工工期、施工质量、地下管线(包括连管)的保护、双方的职责及经济责任等内容订立协议;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签订协议,并须送市政工程建设部门备案。

第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管线工程执照》,必须在15天内给予答复;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掘路执照》,必须在3天内给予答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道路施工许可证》,必须在7天内给予答复。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统一申请办理《掘路执照》与《道路施工许可证》;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分别办理《管线工程执照》。

需在施工场地之外占用道路堆放施工材料的,应当在申请《道路施工许可证》时一并办理。

第六条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明确项目经理,各管线施工单位要明确分项工程负责人。

市政工程建设部门负责施工的现场协调和工程进度的统筹安排。

第三章 施工阶段

第七条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核对图纸,统一定位放线,确定管线施工位置。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的管线位置不符合实地管位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上海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办理管位变更手续;市规划局应当及时给予答复,最迟不超过7天。管线建设单位办妥变更手续后应当送市政工程建设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填写开工报告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各施工单位应当周密考虑各相互之间的工期衔接;每项工程结束时应当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为其他单位创造进场施工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在行人车辆出入口沟槽处须设置跨槽通道;工程施工范围内应当有临时排水设施及适应车辆正常运输的便道,并有专人负责养护维修。

施工场地必须设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标志(牌)灯。

第十条 综合性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管位平面和纵向标高的要求,并考虑管线的口径大小、埋设深浅和管线性质,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管线纵横交叉发生矛盾时由市政建设部门协调解决。须变动管位的,应当依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才能施工。

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开挖。

第十二条 可能对其他管线的安全和维修产生影响的施工,施工单位须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凡涉及交通、测量标志等设施搬迁,应当事先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测绘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在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

第十四条 凡市区全封锁道路的管线工程施工,可实行两班制或者三班制施工;市区主干道上的管线工程原则上实行夜间施工,以确保交通畅通。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根据定额工期按时进场,因故需推迟工期或者尚未竣工而需提前撤离的,须经项目经理批准。工程延期,须在1周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工程延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综合性工程的施工便道及余土处理,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统一安排,兼顾使用。所发生的费用应当根据实际工程量计算,合理分摊,并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与各管线单位事先签订协议。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必须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