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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农渔发〔202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现将《浙江省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7月13日

浙江省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海洋捕捞强度,修复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捕捞业持续稳定发展,有效降低海洋渔船安全生产风险,推动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财政部关于调整2021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43号)等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和辅助渔船。在渔民和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市场规律,通过政府赎买方式,引导沿海渔民逐步减少渔船。优先支持淘汰老旧渔船(认定标准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确定)、帆张网、涉氨冷藏等破坏资源和安全隐患较大的国内海洋渔船。

内陆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可参照本方案,由各地自行组织实施。

二、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计划减少国内海洋渔船3000艘、功率30万千瓦。原则上,相关县(市、区)每年度减少渔船数量和功率数不得低于总任务量的20%(其中,“十四五”前两年至少须完成总任务量的20%)。各市、县(市、区)具体任务分配详见附件1。

三、补助标准

对减船渔民和企业的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船龄、作业方式、地区差异、政策衔接等因素,自行确定。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以多种形式加大补助力度,支持渔民和企业“早减早补、早减多补、多减多补”,加快海洋渔船减船转产。

四、资金来源

减船转产所需资金由各地从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市县统筹部分中支出。此项补助资金在安排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后,须优先保障减船转产任务完成。

五、实施流程

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减船转产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一)提出申请。自愿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所有人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海洋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附件2),申请书一式三份,渔船所有人、乡镇(街道)、渔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二)核准交证。渔船所有人凭减船转产申请书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以下简称“四证”)原件等向当地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提出减船转产资金补助申请。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渔船所有人提交的渔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收缴“四证”并开具《海洋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附件3),通知渔船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送达选定拆解点。

(三)拆解渔船。减船转产的渔船拆解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要求进行。渔船拆解或改造用作人工鱼礁及其他用途后,须由渔业主管部门为渔民或企业开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对海损沉船须附报海损事故调查结案报告原始件。

(四)注销证书。渔船拆解完毕后,相应发证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注销“四证”,渔船功率指标由国家收回。

(五)资金发放。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及“先减后补”的方式,各地要将经核验完成拆解的渔船名录和补助资金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将减船转产补助资金发放给渔船所有人。

为加快推进减船转产和补助资金发放,更好调动渔民减船转产积极性,各地可以在收缴“四证”和确认待拆解渔船已送达选定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