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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5〕143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岗位管理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控制比例、按需设岗。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坚持增编增岗、减编减岗,因事业单位分立、合并、编制增减,或其社会功能、机构规格、公益属性、职责任务发生变化,确需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适当调整。

二、突出重点、有保有压。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在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水平,既要突出重点、形成导向,

又要体现精简效能、控制行政成本,着眼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优化配置。

对承担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或赋予新的职责任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加编制员额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可适当提高。

对省部重点建设高校、国家重点学科,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的科研院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上给予重点支持。

对职责弱化、任务减少、编制缩减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岗位总量,严格控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不予上调最高岗位等级。

三、分级管理、分类指导。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类型和不同经费保障方式,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实行差别化管理。

省属事业单位在不突破岗位总量和高级岗位比例、不突破最高岗位等级限制的前提下,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专业技术中级、初级岗位可由事业单位统筹使用。

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办法,由各设区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对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和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严格控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不再增设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

对经费自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经营类事业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和要求,经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可对照控制标准适当上下浮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由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四、能上能下、转换机制。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础。必须坚持因事设岗、人岗相适、岗变薪变,坚决杜绝因人设岗、论资排辈、岗随人走现象。

要通过岗位结构比例调控,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