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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2〕7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有关单位:

为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天津市承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辖范围

(一)各区人社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工作。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记载的住所,应当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且与其经营场所一致。

(二)各区(含自贸区,下同)人社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严格实施许可制度

(一)许可机关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严格审核,依法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要服务引导申请人全面了解申请条件、承诺事项以及未履诺的后果。

(二)许可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情况与实际不符或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三)准予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办件档案整理归档,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础信息及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系统、天津市电子证照系统。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区人社部门要建立科学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告知承诺制获得行政许可,各区人社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核查。对劳务派遣单位履诺情况核查结果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并将未履行承诺的劳务派遣单位核查报告及时反馈许可机关。

(三)在核查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要求向区人社部门报送书面材料,经提示提醒后仍拒不配合的,相关问题线索移交人社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四、依法做好行政许可撤销工作

(一)各区人社部门对通过告知承诺制获得行政许可开展核查的,要形成核查报告,依照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依法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