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17〕13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6〕51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办法也适用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统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四)完善机制,保障安全。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条  江苏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组织实施,指导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及日常管理,负责并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具体承担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各市、县(市、区)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明确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政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负责本部门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利用政务信息资源,推动政务服务、社会治理、商事服务、宏观调控、安全保障、税收共治等领域政府治理水平显著提升,促进交通运输、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健康、教育、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等民生服务普惠化。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的依据。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组织制定《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省级政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的梳理,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制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机制。按照“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省级政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当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相关政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市、县(市、区)负责更新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维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精准扶贫、政务服务等,应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四章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二条  江苏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管理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基础设施。按照承载网络,分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内网)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两部分。

第十三条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推动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省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作为全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核心,由省大数据管理中心建设和管理。省、市分别整合,形成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国家、省、市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

各设区市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体系,建设本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实现与省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已建设本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设区市必须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与省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无缝对接工作,保证数据安全可靠、互联互通。

第十四条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省电子政务内网或省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须向省电子政务内网或省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施数据共享,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五章  共享信息提供与使用

 

第十五条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信息,提供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及时、规范地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报送;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信息,提供部门应明确信息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统一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提供方式主要包括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涉及省有关部门的由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务信息,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