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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政发〔200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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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精神,在全市积极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市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在2007年至2009年三年试行期内,每年确保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农户参保面达到50%以上,力争达到80%。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全市范围内具有湖州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中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

  (二)保险责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按照《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执行。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试行)》,界定责任范围,按约定标准赔偿。

  (三)保费标准。按照风险系数,我市被省划归为二类风险区域。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其中农户交费3元,省财政补助3元,县区财政补助4元(其中:吴兴区、南浔区和湖州开发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太湖度假区由市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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