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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发展保障市场有效供给政策的意见【全文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发展保障市场有效供给政策的意见【全文废止】
甬政发〔2007〕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23〕6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保障市场有效供给,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猪肉供应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7〕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建立长效机制

(一)优化生猪生产区域布局。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抓好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制定规划,确定目标,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要按照宁波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城镇布局规划要求和我市肉类自给率45%的目标,加快实施生猪生产“两个”转移,即从城郊向丘陵滩涂、从沿村沿河向农业生产区转移。对列入禁养区、限养区内政府规定限期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各级政府要帮助落实相应的新场址,并按规定予以相应的补偿。

(二)建立畜牧业发展统筹资金。建立市级畜牧业发展统筹资金,对全市畜牧产业基地和畜牧生态养殖小区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动物防疫和疫病扑杀补助经费由市里实行统筹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制定。

(三)切实解决生猪生产用地难问题。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畜牧业用地,根据农牧结合、节约土地的原则,将规模生态养殖场(小区)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合作经济组织按镇(乡)土地规划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二、加大扶持力度,提高生猪生产能力

(一)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精神,按经济发达与不发达地区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象山、宁海和奉化等南三县按能繁母猪数每头5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补助80%,县财政补助20%;其它县(市)、区由市财政补助20%,县财政补助80%,通过基层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养殖户中。并从2008年1月1日起,属市生猪产业基地、农业龙头企业、生猪生态养殖小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专业合作组织等规模养猪场,从有资质的种猪场引进公母猪,每年凭引种发票,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补助100元/头,以增强饲养者抵御成本上涨风险能力,稳定生猪生产。

(二)建立母猪重大病害、灾害等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的规定:“能繁母猪保险”保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负担48元,保户自负12元。保险责任包括洪水、台风、暴雨、雷击等自然灾害,蓝耳病、猪瘟、猪链球菌、口蹄疫等重大病害及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意外事故。以2007年7月末存栏能繁母猪数进行核算。对象山、宁海和奉化等南三县按市财政60%,县级财政20%,养殖户负担20%;其它县(市)、区,市财政20%,县级财政60%,养殖户负担20%实施补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组织保险(或互保)的保险公司(或互保组织)。并从2008年1月1日起,全市规模养殖生猪(包括仔猪、肉猪、公母猪)全面实施保险制度,保费补贴按以上原则实施,以增强饲养者抵御重大病害、灾害等风险能力。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对现有省级原种猪场、一级或二级种猪场实行补助制度。市财政对以上种猪场按能繁母猪500元/头的标准予以补助,并从2008年1月1日起,从有资质的祖代种猪场引进公母猪,每年凭引种发票,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补助200元/头(不得重复补助),以提高供种能力;对现有种猪场进行改扩建或新建种猪场,达到二级以上种猪场标准,由各级财政补助200万元建设资金,其中市县两级财政各半负担,提高种猪的生产能力。同时加快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提高良种繁育率和生猪生产能力,其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后实施。

(四)重点扶持生猪产业基地和畜牧生态养殖场(小区)建设。为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和扶持生猪产业基地、生态养殖场(小区)和市域外生猪生产建设,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和健康养殖,在每年农业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安排中,增加年出栏2万头以上的生猪基地项目数量,进一步推进农林牧结合的畜牧业循环经济发展。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浙江省畜牧示范小区建设标准》,对新建市级养殖场(小区)实行市县两级补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发改委和农业等部门另行制定。

(五)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地方财政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建立防疫扑疫补助制度,降低生猪饲养风险

(一)建立猪蓝耳病、猪瘟免疫补贴制度。为加强猪高致病性蓝耳病和猪瘟的免疫工作,提高一类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从2007年7月1日起猪蓝耳病、猪瘟实行强制免疫,免疫用疫苗由市畜牧兽医局统一调拨,疫苗经费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中蓝耳病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市财政承担60%(中央财政20%的散养猪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列入市级疫苗补助统筹经费),县级财政承担40%;猪瘟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市财政承担60%(以后中央财政出台补助政策,列入市级疫苗补助统筹经费),县财政承担40%,进一步提高免疫密度。

(二)建立猪蓝耳病、猪瘟扑疫补助制度。为加强猪蓝耳病、猪瘟疫情的发生与传播,采取扑杀等综合防控措施,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政府对因防疫需要扑杀生猪的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并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实施补助。

(三)严格强制免疫、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制度。各级农业部门要全力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口蹄疫等重大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免疫,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发现重大生猪疫病要通过动物疫病报告网络立即报告。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建设,未佩戴耳标生猪不许调运。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旦发生重大生猪疫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所需的免疫、监测等工作经费列入每年度市县两级财政预算。

(四)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基层动物防疫队伍是贯彻落实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重要力量。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照《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