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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操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操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4〕3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将《杭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操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8日

杭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操作程序(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 浙人才〔2007〕18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杭人政〔2006〕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近年来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以下简称“公开招聘”),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充分实现人岗相适、能职匹配,形成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机制。
二、职责管理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当地要求,负责公开招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市属事业单位的管理类和通用专业技术类岗位,原则上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实施,进行统一公告、统一报名、统一笔试;其他岗位的招聘工作,原则上由市直属事业单位或市直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县(市)综合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开招聘工作。
三、操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
公开招聘工作实施前,应当结合实际需求和岗位空缺,制定工作方案。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方案由市直属事业单位或市直各部门审核确认,加盖公章后报市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区、县(市)公开招聘的工作方案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工作方案的内容,应当包含组织领导、人员分工、招聘岗位与资格条件、考试的组织与方法、时间安排、纪律监督和投诉处理办法等内容,并附招聘公告。
(二)发布公告
招聘公告应当由综合管理部门预先审核,并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网站上进行发布。招聘公告的主要内容包含:单位名称(简介)、招聘岗位与资格条件、报名、考试、考察、体检、公示及聘用、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招聘岗位及其条件内容的设置应科学、合理,具体如下:
1.岗位名称。招聘岗位的名称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合理设置并命名,且能反映岗位职责的主要内容,不得随意设置、因人设岗。
2.招聘人数。招聘人数根据各招聘单位当年度公开招聘计划和实际需要确定,并严格控制招聘次数。
3.户籍范围。鼓励各招聘单位消除地域限制,面向杭州市及省内外公开招聘优秀人才。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面向杭州市及以上区域范围,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面向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区)及以上区域范围,县(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面向本行政区域及以上区域范围。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得仅面向本行政区域范围,县(市)属的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得仅面向本乡镇(街道)范围。
高层次、紧缺专业技术岗位的公开招聘,不应限制户籍。
4.年龄条件。应聘人员年龄一般为35周岁以下,紧缺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再适当放宽。工勤技能岗位新进具有中级工技术等级以下的人员,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高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
5.学历学位。应聘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不得规定“211”、“985”重点院校等院校类别、范围。管理类岗位原则上不得限定具体学历类型,全日制普通高校、自考、成教、电大和网络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应聘人员均可报考。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要,可以设置学士及以上学位。国(境)外学位必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6.专业要求。教育部专业目录为专业条件设置的基本依据。管理类和通用专业技术类岗位原则上按“学科门类”或“专业类别”设置,专业性强的岗位应当设置不少于2个具体“专业”。不得设置与岗位无关的专业。应聘人员专业未列入教育部专业目录或国外院校的,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相适性和相近性(应聘人员专业与岗位相适性,应聘人员专业与公告发布专业相近性)的原则予以审查,审查通过的,报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7.工作经历。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要,可以设置相应工作经历,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岗位可以设置要求应聘人员具备从事相应行业、领域或工种的工作经历,不得设置具有特定指向的工作经历。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得作为工作经历。
8.其他条件。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求,可以设置要求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含执业资格、从业资格)等条件。各级综合管理部门根据从严把握的原则,可以允许特殊岗位设置其他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显失公平的条件。
(三)公开报名
招聘一般工作人员的报名截止时间,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报名可以采用网上(电子邮件)报名、邮寄报名、现场报名等一种或多种形式。
高层次、紧缺专业技术岗位的报名截止时间,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组织考试的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少15个工作日后。报名应当采用网上(电子邮件)报名、现场报名等多种形式。
(四)资格审查
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安排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对应聘人员报考资格逐个审查并交叉复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聘公告公布的资格条件逐一对照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当发放准考证或以其他形式及时通知应聘人员;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应聘人员未通过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补齐后予以审查。
同一岗位的资格审查合格人数原则上不低于招聘岗位计划数3倍,未达规定比例的,不开考或酌情核减招聘计划。同一岗位招聘人数为10人以上的,开考比例最低可放宽至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