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教字〔200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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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各艺术表演院团: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精神,为推动我省舞台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进一步调动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艺术生产的积极性,激活演出机制,切实加强院团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艺术生产的积极性,激活演出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我省舞台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省属艺术表演院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厅在预算年度,根据省属艺术表演院团的需求和财力可能,核定给省属艺术表演院团的财政预算内经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事业单位医疗经费补助按社会保障经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歌舞剧院、浙江昆剧团、浙江京剧团、浙江话剧团、浙江越剧团、浙江小百花越剧团、浙江曲艺杂技总团。
第四条 基本支出是指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法》和省属艺术表演院团的职能,按照一定方法核定给院团的维持其正常运转的财政预算内资金。
基本支出应坚持“规范、公平、透明”的原则,优先安排编内人员的基本支出需求。
基本支出包括正常经费、演出收入奖励经费、演出场次补贴。
第五条 正常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在职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津补贴,“四险一金”等。浙江昆剧团的正常经费另行规定。
第六条 为鼓励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走向市场,培育演出市场,设立演出收入奖励经费,与演出收入直接挂钩。演出收入奖励经费以多创收多补贴为原则进行分配。
第七条 演出收入奖励经费以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京剧、昆剧、越剧等戏曲类演出收入奖励经费,按演出收入1.3倍系数和奖励比率计算,其他按系数1和奖励比率计算。
院团演出收入奖励经费=∑(本院团剧种演出收入×系数)×奖励比率%
奖励比率%=挂钩经费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