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财政局 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财教〔2018〕6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财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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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有关单位:
经市文资委审议同意,现将《温州市市属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市属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50号)、《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5〕22号)和《
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浙财文资〔2016〕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文化企业资产,是指市属国有文化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 市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进一步巩固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围绕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温州的实践,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科学把握依法规范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率的关系,合理界定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文化企业的职责权限,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温州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文资委)作为市委、市政府监督管理国有文化资产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国有文化资产管理重大事项,统筹协调相关问题,市文资委成员单位在市文资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涉及宣传导向、文化安全等重大问题的审核把关,实现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的综合管理,承担文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文资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文化部门负责所属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出资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有关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法规政策制订出资企业内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条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下属企业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为于一级企业,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第三章 日常管理制度
第十条 建立以社会效益为主并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绩效考核办法,社会效益主要考核宣传舆论导向、文化事业产业发展、党的建设和干部人才工作;经济效益主要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市属国有文化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管理,规范国有产权权属变动行为。市属国有文化企业出售、出让国有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并在市场上公开挂牌交易。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要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行为。对外投资一般应围绕企业核心业务和内容创作生产领域。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经营状况评价分析制度以及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每年)或专项向市文资委作履职情况汇报。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包括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其各自范围按照《温州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的“审议的重大事项”和“听取报告的事项”的原则划分。审批事项指经市文资办审核后报市文资委审议后方可实施的事项,以“请示”件形式上报。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一般不作书面回复,以“报告”件形式上报。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下属企业(参股除外)重大事项管理涉及第二十三条相关事项,需要参照一级企业上报。
主管部门与一级企业要定期或者专项审查下属企业资本运营及回报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市文资办根据重大事项管理需要,建立专业审查委员会,开展重大事项咨询评估、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除参股企业外)重大事项中的审批事项:
(一)企业制定和修改章程、企业发展方向、战略布局和总体规划;
(二)企业制定和修改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
(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增减注册资本以及涉及放弃国有控股权、对外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四)重大对外投资行为;
(五)重大资产处置;
(六)发行债券;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除参股企业外)重大事项中的备案事项:
(一)限额以下的对外投资;
(二)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
(三)涉及职工重大利益调整的行为;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国有股权被司法冻结情况;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五)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全年审批事项实施情况报告;
(七)分管企业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内审机构负责人变动;
(八)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九)利润分配方案或者亏损弥补方案;
(十)对外担保和捐赠;
(十一)其他事项。
第二节 流程管理
第二十条 审批事项、备案事项办理程序。
(一)报市文资委的审批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企业上报。企业就审批事项向主管部门提交“请示”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主管部门初核。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审批事项材料进行初核。
3.文资办审核。文资办审核主管部门初核后的审批事项材料并提出办理意见。
4.文资委审议。文资委审议文资办上报的审批事项及办理意见交由文资办批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由市文资委审议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报市文资委的备案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企业上报。企业就备案事项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备案事项材料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3.文资办存档。企业将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备案事项材料报文资办备案存档。
4.备案事项汇报。文资办针对特殊情况的备案事项,定期或专项向文资委汇报。
第三节 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企业章程,企业发展方向、战略布局和总体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文资委审批。应当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关于制定(修改)章程等的请示;
(二)温州市市属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审批表;
(三)具体方案及相关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文资委审批。应当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关于制定(修改)薪酬分配方案的请示;
(二)温州市市属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审批表;
(三)具体方案及相关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增减注册资本以及涉及放弃国有控股权、对外协议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文资委审批。应当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相关重大事项的请示;
(二)温州市市属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审批表;
(三)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具体实施方案;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涉及的资产清查,债权、债务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材料;
(四)财务审计报告(或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涉及企业改制、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无偿划转的重大事项相关材料参照《温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财资〔2015〕575号)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上市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申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境内单项货币资金200万元以下对外投资,由主管部门审批。境内单项货币资金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文资委备案。企业境外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境内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境内单项货币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投资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文资委审批。审批或者备案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关于企业投资项目的请示或报告;
(二)温州市市属国有文化企业对外投资审批(备案)表;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投资目的,背景,必要性;
2.项目基本情况、投资主体以及合作方基本情况(包括近3年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3.项目市场前景、政策导向、运营方式及竞争优劣势;
4.项目投资总额、资金筹措;
5.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投资成本、投资回收期、承受能力、偿债能力,经营目标、运营成本、盈利能力等测算和分析);
6.项目组织架构、经营团队情况,以及各投资的权利与义务等;
7.项目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
(四)合作、合资方资信、经营能力等尽职调查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五)与合作、合资方的协议;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以及其他资产处置等事项,单项(或多项累计一次性处置)资产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下,由主管部门审批。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文资委备案。100万元及以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文资委审批。资产报废由企业自行按照相关法定程序执行。审批或者备案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关于企业资产处置等事项的请示或报告;
(二)温州市市属国有文化企业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
(三)报损核销资产权属、价值证明材料;
(四)资产损失汇表及明细表,逐笔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法律鉴证或者公证证明,企业内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资产损失核销专项审计报告;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发行债券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文资委审批。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关于企业发行债券请示;
(二)温州市市属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审批表;
(三) 发行债券的可研性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发债规模,发债必要性和可行性,资金用途及项目基本情况,偿债能力分析及偿债计划等);
(四)其他必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其他备案事项只提供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文资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文资委交办或需要审批或者备案的其他事项按照本办法相关流程处理,所需材料另行通知。
第五章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产收益包括:
(一)按利润分配方案应分配给出资单位的股利、红利和利润等;
(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
(三)企业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入。
第三十条&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