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人社发〔2009〕2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0〕2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加快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促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现就我省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眼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保障能力和提升服务水平为出发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提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二)目标任务。2009年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工作,确定4个市作为市级统筹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201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开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到2011年,全省所有市全面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三)基本原则。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原则是: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在基金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增强保障能力;统一经办流程和定点管理,提升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强化政府责任,鼓励探索创新,切实加大推进力度。
二、统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管理
(一)统一主要政策。要在各地基本医疗保险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要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合理确定缴费费率,加快统一费率,统一最低缴费年限及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