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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温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温政令〔2013〕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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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2日

温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为促进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上市公司、地方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协调考核机制,将内部审计业务指导、监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指导机制。

  其他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独立核算单位较多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中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三)市级各功能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

  (五)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单位,可以授权本单位的内设机构(财务部门除外)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者与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内部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其他单位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单位主要领导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授权,审查和评价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

  (二)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三)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四)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五)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建设管理;

  (六)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有关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清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内部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建议;对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六)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第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内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谎报。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规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