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商贸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06〕1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商贸连锁经营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 2003 〕10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商贸连锁经营发展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商贸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纳税的有关条件和规定。
(一)市区商贸连锁经营企业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直营门店)需采取微机联网,由总机构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采购配送。
(二)实行统一纳税的市区商贸连锁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