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丽科〔2020〕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科〔2022〕30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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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现将《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9日
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行〔2019〕234号)和《丽水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丽科〔2017〕28号)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签订任务合同书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验收。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依据,对项目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取得情况、成果产出和知识产权形成情况、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判。
第四条 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和监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 项目补助经费在10万以上(含10万)的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会议验收;项目补助经费在10万以下的科技计划项目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七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人数为单数。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专家原则上由市科技局职能处室提出需求,市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在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专家抽取难以满足验收需要等情况,经批准可采取定向邀请方式。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专家可由单位学术委员会组成。
第八条 由市科技局组织的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提供的验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第九条 验收会场、会议标准及专家咨询费,严格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费用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支出。专家咨询费应由验收专家本人签收,直接汇入专家本人银行账号。
第三章 验收时间、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终止项目实施,并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预计项目在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日期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每个项目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次,每次申请延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
2.项目任务合同书;
3.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报告或科技报告;
4.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
5.项目实施绩效资料:
①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可转化成果登记表等,论文应标注资助计划名称及编号;
②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前沿性、突破性技术涉及的相关指标可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等。
6.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验收基本程序
(一)项目管理系统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要求组织好验收材料后,在丽水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中提出验收申请。
(二)业务处室受理审查。申请资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市科技局各业务归口处室对申请材料是否规范、齐全,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市科技局各业务归口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审核意见。
(三)组织专家验收。在项目验收材料准备齐全的基础上,市科技局业务归口处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四)办理验收登记。组织单位完成项目验收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业务管理系统中上传专家验收意见,办理验收登记。
市科技局组织验收的项目按照以上程序执行,其他项目经市科技局各业务归口处室审核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登记。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其他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内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
第十四条 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市科技局拨款经费、地方或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情况,对照任务合同书预算科目要求,真实反映财政拨款经费、地方或部门配套经费以及自筹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涉及经济指标要求的,应反映项目新增销售、利润及利税等情况。
第十五条 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