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人社发〔2012〕204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3号》规定,清理结果公布前已自动失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
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1〕5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
》 ( 浙政发〔201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