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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农专发〔201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1〕1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22年4月5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局、扶贫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委发〔2018〕41号)精神,进一步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在全省全面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制度,现将《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原浙江银监局代章)

2019年1月3日



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扶贫力度,促进低收入农户加快发展增收,根据《中国银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和《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以全省低收入农户为对象,以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为支持,以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为贷款对象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范围为全省已认定低收入农户的所有县(市、区)。淳安县等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和黄岩区、婺城区、兰溪市要根据实际需要,视财力可能适当增加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扩大小额信贷规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共同负责全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指导。

第五条  各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扶贫部门。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重点发展短、平、快的种、养、加等项目,做好项目的指导与咨询工作;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贷款贴息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协助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贷款贴息额度的认定、农户信用评定和到期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做好扶贫小额信贷每月数据上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工作;加强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总结有效做法,加大交流推广力度。

(二)财政部门。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配合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额度的审定工作。

(三)人民银行。负责运用扶贫再贷款加大对扶贫小额信贷的支持。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等业务的政策指导和管理,做好与扶贫、银保监等部门的信息对接共享,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工作。

(四)银监部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包干服务”制度,推动扶贫小额信贷精准合规发放,加强信贷风险防范。针对监测发现的贷款户数异常波动、贷款逾期以及政策落实不到位、违法违规等问题,会同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扶贫部门定期通报、限期整改,并将动态监测情况和整改情况作为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贷款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贷款对象。申请扶贫小额贷款的对象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择合适的生产经营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低收入农户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后,其原有扶贫贷款在到期前可继续享受扶贫贷款贴息支持,以促进其稳定增收。

第七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贷款对象开展特色农业(含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业等生产经营项目。

第八条  贷款方式。对经评定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扶贫小额信贷扶持对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