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2〕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台州市区临时建设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结合台州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 订本规定。
第二条 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建设开发应当符 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正式项目。
符合本规定需要临时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 在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 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批准临时用地。法律、法规、规 章及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按照分类别差异化管理的原则,台州市城市规划区 范围内的用地划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
城市核心区和主要道路沿线为重点区域,其余为一般区域。 具体范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 布。
第五条 重点区域内的用地除城市公共设施外,不得办理临 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重点区域内的村留地因公共利益、政府引进项目或者城市街 景改造需要建设 “长规划、短安排”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区政 府或者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 会通过 “一事一议”方式提出意见,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长规划、短安排” 项目,其建设前建筑方案应当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重点区域内的村留地经确定后,两年内无法按照规划要求进 行建设的,应当在征得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由该村留地 所在区政府或者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 发区管委会负责建设临时绿地或者公共停车场; 该村留地范围内 的建筑物尚未拆除无法建设临时绿地或者公共停车场的,应当建 设临时景观围墙。
第六条 一般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