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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农〔201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3〕38号规定,与浙财农〔2023〕38号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浙财农〔2023〕38号实施细则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8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和《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17〕49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水利发展资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绩效管理的总体工作。结合部门职责对全省绩效目标的相关内容、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核;组织开展全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对市县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督促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省水利厅。负责全省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设定、分解下达全省绩效目标,审核汇总全省绩效目标,督促落实绩效目标;做好省本级项目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开展全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根据要求开展全省绩效评价;审核市县绩效自评材料,形成全省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组织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的总体工作。结合部门职责对本地区绩效目标、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做好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确定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及时督促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四)市县水利部门。负责本地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设定、分解落实本地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本地区绩效目标;做好本地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提出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及时组织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绩效指标细化、量化,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各市县的绩效目标由水利部门设定、财政部门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具体样式详见附件1、4),省水利厅审核汇总(含省本级项目)、省财政厅复核后,在规定时间报送财政部和水利部,抄送财政部浙江专员办。

第五条 绩效目标主要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及可行性等方面开展审核。

第六条 财政部批复我省绩效目标后,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分解下达到各市县。各市县收到省级下达的绩效目标后,应及时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七条 市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绩效目标且有充分依据的,由市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经省水利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对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抄送财政部浙江专员办。

第八条 预算执行中,市县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对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和资金运行状况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工作。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开展全省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

第十条   省水利厅组织有关市县水利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市县水利部门绩效自评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具体样式详见附件2、5)。市县水利、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