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6〕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嘉兴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企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企业的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银监局关于浙江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企业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12号)精神,为进一步增强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困难企业分类帮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分类处置,切实加大困难企业帮扶力度

(一)建立困难企业分类帮扶“名单制”。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的企业帮扶直通平台,债权银行或符合帮扶标准的涉险企业可通过平台提出帮扶申请,提高重大风险应急帮扶的启动时效。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银行业协会及相关银行等,根据监测排查情况或债权银行、涉险企业的申请,开展综合分析研判,对困难企业进行逐户会诊,按“支持类、挽救类、退出类”分类帮扶。将自身整体经营正常且有发展前景、但因涉及担保链等意外突发事件而出现暂时性资金紧张的企业,纳入“支持类”企业。将主业经营基本正常、但由于过度投资或担保链风险传导造成资金紧张的企业,纳入“挽救类”企业。将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属于淘汰落后产能行业且从实际经营情况看挽救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环保、安全生产长期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纳入“退出类”企业。

(二)制订困难企业分类帮扶方案。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确需帮扶的企业制订扶持、挽救、退出的差异化分类帮扶方案,明确政银企合力化解的具体措施,协调对接司法程序,协同化解企业风险。对扶持类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债权银行协商一致后要采取相应帮扶措施;对挽救类企业,在企业落实自救、不逃废银行债务、接受银行资金监管等相关承诺后,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债权银行要会商达成共识,给予合理支持,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渡过难关;对退出类企业,相关债权银行要协同有序退出,司法、国土、建设、财税等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对风险较大、涉及面较广且县(市、区)协调难度较大的企业,由各地书面提请市困难企业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帮助协调。

(三)创新贷款模式加强帮扶化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贷款抵质押方式,大力推行“顺位抵押”登记,允许抵押物余值部分办理顺位抵押登记,科学合理评估抵押物抵押价值,盘活企业资产价值;创新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理程序,支持企业资金周转;大力发展信用贷款,注重第一还款来源,回归信贷本源。对帮扶企业,债权银行要在信贷配置、利率优惠、利息减免、分期偿付、手续简化等方面给予最大支持,做到不简单向担保企业平移贷款,不简单以牵涉担保圈为由提高企业授信标准、附加抵押担保条件或压减贷款规模,不搞急刹车、一刀切,不随意压缩企业信贷规模。

(四)加强企业风险的监测排查。各地要加强企业运行风险监测,全面开展企业欠薪、欠税、欠息、欠费风险调查摸底,形成困难企业分类帮扶清单,实施动态监测管理,加强综合整治,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排查分析本行业企业运营情况,及时提供困难企业信息。银监部门要建立企业整体信用风险定期分析制度,及时向政府通报辖区内企业整体信用风险及变化趋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授信客户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监测,建立企业突发风险报告制度。

二、加大政策支持,提升困难企业帮扶带动效应

(五)加快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各地要加快推进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帮扶导向作用,对列入帮扶清单的企业,可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银行的帮扶贷款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

(六)有效发挥政府应急转贷资金作用。各地要进一步发挥县域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的作用,积极探索创新转贷资金模式,根据急需、必须和守信、快转的原则,为帮扶企业提供转贷服务,待银行向企业发放全部贷款后必须予以归还。要完善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转贷资金封闭运作、专款专用,依法保障转贷资金在司法重整程序中共益债权的地位,确保资金安全,切实缓解企业转贷难问题。

(七)加强土地财税等政策扶持。对列入帮扶清单的企业,各地可在土地政策、财政税收、工商变更、资产转让等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在企业土地、房屋产权明晰,并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前提下,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在涉及有抵押权登记的债权转让时,依法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便利;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清费减负优惠政策,巩固企业减负成果,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八)鼓励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 国发〔2014〕14号),搭建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入上市公司、龙头企业,探索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对涉险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司法重整。对困难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银行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困难企业兼并重组实行综合授信,改善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服务。

三、打击恶意逃废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九)完善恶意逃废债管控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企业恶意逃废债行为,要将具有故意隐匿、转移资产和“假倒闭”、“假破产”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信息沟通和线索传递,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实行对失信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单位的群防群治,防止出现“边帮扶、边逃债”现象。对确因经营风险陷入困境的企业,允许其依法申请破产、重组,在破产程序中协商债权清偿事宜,积极发挥破产程序遏制恶意逃废债权违法行为的作用。

(十)提高司法处置效率。各地要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积极争取政法部门的支持,开辟金融案件审理“绿色通道”,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提升执行效率。依法支持法院主导的破产重组等司法程序,在司法程序中支持对困难企业的帮扶,加强企业破产、执行等程序与不良资产核销的衔接,依法维护担保债权等合法财产权益。

(十一)加强社会信用基础建设。健全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依法使各类经济主体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塑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加大守信者保护和失信者惩戒力度,对兼并重组、司法重整成功的企业,引导其重建良好信用记录。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合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困难企业帮扶合力

(十二)建立困难企业协同帮扶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嘉兴电力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困难企业帮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困难企业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着力形成“政府牵头、银监引导、协会会商、企业自救、银行帮扶”的“五位一体”分类帮扶机制。

(十三)明确困难企业帮扶基本要求。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负责,行业归口,企业主体,依法处置”的原则,切实做好企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和帮扶处置工作;市困难企业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困难企业帮扶工作的统筹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对确需帮扶的企业要制订具体的协同帮扶措施;银监部门要制订全市银行业困难企业分类帮扶的具体办法,并结合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银行业困难企业分类帮扶工作的考核;各地银行业协会要依法协调相关债权银行统一行动,积极运用多种帮扶方法,稳妥做好困难企业分类帮扶工作;企业要发挥在转型发展、化解风险中的主体作用,主动亮清家底,开展自救,服从和配合监管协调,努力走出困境;政法部门要加强司法处置力度,弘扬市场经济的诚信和法治精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十四)强化困难企业帮扶工作纪律。困难企业帮扶工作事关全市经济健康发展大局,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及时排查、掌握和处置企业风险状况,各地对困难企业分类帮扶工作开展情况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因企业情况不明、风险处置不力,造成区域性或系统性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背帮扶协调意见,擅自单独行动,抽压贷造成严重后果的银行,取消年度考核奖励资格、财政支持政策等。

(十五)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力度。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企业风险化解处置工作的客观报道和正面宣传,严禁歪曲报道和恶意炒作,防止不实报道引发过度恐慌从而加大风险化解难度,努力打造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优化区域发展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