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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2〕5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2〕5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2〕11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

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调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规定的“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范围,我省全部市、县(市、区)均认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各市无需再报送调整备案。申请缓缴的其他条件和期限不变。

二、延长缓缴期满后费款补缴时限

对于缓缴期满后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的,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缓缴费款金额以月度缓缴费款为最小单位,原则上每2个月缴纳不低于1个月度的缓缴费款;全部缓缴费款应于2023年年底前补缴到位。具体分期办法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期分批补缴的缓缴费款免收滞纳金。申请分期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