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绍政办发〔2016〕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治理改革,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33号)和《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意见》(绍市委办发〔2014〕8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形成机制的工作思路,对照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2010年以来政府部分职能向行业协会(学会)、商会转移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广,争取经过2年左右时间努力,促进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基本形成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长效机制,促进公共产品供给和社会发展和谐。
(二)基本原则
1.公开公正。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应当向社会公开,通过公平公正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
2.注重实效。切实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促进简政放权,降低社会成本,使公民、企业享受更加丰富、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推进政府服务管理科学、合理、高效。
3.稳妥有序。根据市场发育程度、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监管机制跟进落实情况,按照政府可转移、社会组织可承接的要求,循序渐进,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工作。
4.强化监管。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社会组织行使转移职能情况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构建多元监管体系。
二、职能转移的主体和范围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主体为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机关可根据需要参照施行。
职能转移的内容应当根据转移主体自身转变职能的要求和社会组织的实际承接能力研究确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与服务等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及辅助性职能,原则上可以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适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承接职能的主体和条件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主体主要是业务范围相对应、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四)具有承接转移职能所必须的场所、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五)最近2个年度年检合格,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六)政府职能转移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要求;
(七)承接政府转移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一定的行业、区域代表性,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有能力实现对行业的自律管理。
四、职能转移的主要方式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按照转移职能的性质和特点,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直接转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并可由其直接实施的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可直接转移给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二)委托转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宜直接交由社会组织行使,但可由社会组织具体经办的相关职能,可采取委托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由其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履行职能。
五、职能转移的程序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转移职能。职能转移主体结合简政放权和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能转移主体工作实际,提出需要转移的职能。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法制、民政、财政等部门在审核评估转移职能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编制适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实施方案。职能转移主体根据转移职能目录,研究制定职能转移工作实施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法制、民政、财政等部门审核确定。实施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职能转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职能转移事项具体内容以及预期达到的绩效目标;
3.职能转移事项的工作量预估和资金预算;
4.职能转移的方式;
5.对承接职能转移主体的条件和工作要求;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职能转移实施方案确定后,职能转移主体应当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1.发布职能转移信息。职能转移主体通过有效方式(如政府网站、部门网站等,下同)向社会组织发布公告,列明转移职能的内容、转移方式、承接主体条件、转移程序、承接要求等相关内容。
2.提出承接申请。社会组织根据公告条件,向职能转移主体提出承接申请。
3.确定承接主体。接到承接申请后,职能转移主体组织对提出申请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和评估,并按程序竞争性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承接单位。
4.职能转移公示。职能转移主体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职能转移内容和承接主体,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5.签订协议。在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职能转移主体要及时与承接职能的社会组织签订转移职能协议,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6.职能移交。职能转移主体应在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职能事项移交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组织公告交接事宜。
7.履行协议。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根据所承接职能的内容与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措施,切实履行转移职能协议。
(四)考核评估。职能转移主体根据协议,定期组织对承接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备案,并作为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估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实施计划
按照职能转移的主体和范围、承接职能的主体和条件、职能转移的主要方式和程序,我市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