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6〕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
舟山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我市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6〕21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2号)以及省级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
指导意见》要求,规范我市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全市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准确把握和处理好合法与非法、规范与发展、整治与保护的关系,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紧密结合全市实际,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处理,精准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
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和重点地区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支付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理财”“基金”“基金管理” “财富管理”“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对涉及相关名称商事注册登记的会商制度,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或“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字样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注册信息报送金融管理部门派驻舟山机构和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派驻舟山机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予以持续关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我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人行舟山市中支牵头对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并将有关情况和重点可疑交易及时提供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利用现有平台,鼓励通过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设置的举报平台等多渠道举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实施分类处置。根据风险排摸情况建立分类档案,实现“一户一档”。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讲究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区分情节轻重,按照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分类施策,对合规类企业,实施持续监管,鼓励其规范发展运营;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对其严厉打击,坚决责令其退出市场,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对P2P网络借贷风险、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还要结合“保证兑付”作为重点目标分类施策,防止发生次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