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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市财资〔2010〕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金华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18〕191号规定,修改(1、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资产报废实行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批量资产报废原值低于1000万元(含)的,由财政部门审批;高于1000万元的,单位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按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2、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涉及机构改革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19〕180号)规定,

修改(1、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资产报废实行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批量资产报废原值低于1000万元(含)的,由财政部门审批;高于1000万元的,单位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按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

2、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0〕88号规定,

修改(1、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资产报废实行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

,批量资产报废原值低于1000万元(含)的,由财政部门审批;高于1000万元的,

单位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按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

2、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2〕147号)规定,(金市财法〔2019〕180号修改。1、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资产报废实行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批量资产报废原值低于1000万元(含)的,由财政部门审批;高于1000万元的,单位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按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2、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金政发〔201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了《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金政发〔2010〕55号《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资产处置形式有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含出让、转让,下同)、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资产、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实现资产使用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不得予以处置。
  第二章 无偿调拨划转
  第七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产权性质,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八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的资产。
  第九条 无偿调拨划转资产,部门内调拨资产单价或批量原值低于5万元(含)的,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部门内调拨资产单价或批量原值高于5万元的或跨部门、跨地区调拨的,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无偿调拨划转资产,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移交清单》一式三份;
  (三)调拨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文件;
  (五)主管部门审核文件或意见;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由财政实行无偿回收及无偿调拨划转。
  第三章 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单价或批量原值低于100万元(含)的,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高于100万元的,报经市政府同意,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资产,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对外捐赠资产申请文件,包括捐赠事由、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受赠方的基本情况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捐赠资金的,还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
  (四)对外捐赠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五)主管部门审核文件或意见;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出售及置换
  第十五条 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形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十六条 资产出售及置换评估价低于1000万元(含)的,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高于1000万元的,经市政府同意,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出售和置换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需要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资产出售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公共产权交易平台实行公开交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资产出售以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暂停交易,在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重新确认后方可交易。确实无法采取市场竞价方式转让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
  第二十条 出售资产,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售资产申请文件,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出售方式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五)主管部门审核文件或意见;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置换资产,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置换资产申请文件,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置换的原因以及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本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五)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六)主管部门审核文件或意见;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报废
  第二十二条 报废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或虽未达规定年限而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资产报废实行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批量资产报废原值低于1000万元(含)的,由财政部门审批;高于1000万元的,单位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按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报废除有特殊规定以外,实行集中接收处置。由财政部门委托处置机构,负责承办资产报废接收处置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处置单位和资产报废处置机构核对移交资产清单,确保账实相符,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处置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处置操作程序,实行公开处置,发挥资产最大价值。处置机构必须对接收的资产妥善管理,建立资产明细账册,单设账户账册对资产残值收支进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七条 报废资产残值收入,处置机构与财政部门按年结算。资产残值收入扣除资产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经年度审计,按规定比例提取资产处置业务费,结余作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上缴市财政国有资产处置收益账户。
  第二十八条 报废资产,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报废资产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如需进行技术鉴定的,须提供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部门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
  (五)主管部门审核文件或意见;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 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第二十九条 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批次总额低于100万元(含)的,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审批;高于100万元的,报经市政府同意,财政办理。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核销的坏账损失,实行"账销案存",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报损资产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证明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以及资产盘点表、资产保管人员说明、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技术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产权证明等材料,非正常损失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以及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的资料;
  (四)主管部门审核文件或意见;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申请处置的文件;
  (二)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供法院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破产公告以及财产清算报告;
  (三)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投资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提供的法律文件、工商部门注销证明以及企业财产清算报告;
  (四)涉诉败诉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五)主管部门审核文件或意见;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中的应收款项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处置文件;
  (二)债务人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提供法院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破产公告以及财产清算报告、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等;
  (三)债务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公安、法院、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书;
  (四)涉诉败诉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五)主管部门审核文件或意见;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章 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房产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收益,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及时交入国有资产处置收益账户。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并对资产处置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编制资产预算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能够证明价值凭证有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能够证明产权的证明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等。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中涉及涉密信息的,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泄密。
  第四十三条 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尽责任与义务,单位应加强资产风险管理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资产流失追偿制度。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产流失的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社团组织的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移交清单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附表一


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序号

使用年限

交通运输设备

1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

10年且30万公里

2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10年且25万公里

3

载货汽车及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矿山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8年且25公里

4

两轮摩托车

8

5

三轮摩托车

8

办公自动化设备

1

大型计算机

10

2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8

3

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6

4

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

6

5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6

6

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

6

7

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

6

电器设备

1

电视机

8

2

电冰箱

6

3

洗衣机

8

4

摄像器材

12

5

摄影器材、照相机

10

6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12

7

中央空调设备

15

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10

专用设备

1

消防设备

12

2

厨房设备

8

3

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8

4

电子设备

6

5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录设备、传送设备)

6

6

音响设备

12

7

健身房设备

8

8

通讯设备

8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10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10

机械设备

12

动力设备

15

传导设备

22

十一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10

备注:参考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文件以及其他省市有关规定。


附表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移交清单

转出方单位名称:申报日期:金额单位:元

资产名称

型号

规格

购建日期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转出资产价

转入资产价

主管部门意见


转出方意见(公章):

转入方意见(公章):

财政部门意见(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财务(资产管理)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说明:1、本交接单应由转出方单位填列,以交接验收及转入方确认后提供财政部门。

2、本交接清单应经转出方、转入方及财政部门确认签章后有效。

3、本交接单一式三份,转入、转出和财政部门各一份。



附表 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单位联系地址:


序号

资产名称

型号

规格

购建日期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价值(元)

处置形式

备注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盖章)

单位负责人:

财务(资产管理)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注:1、处置形式:对外捐赠、出售、置换、报废、报损。

2、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一份。报废资产增加处置机构一份。



来源:金华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