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台政办发〔2016〕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16年3月31日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修订实施,既是我省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组合拳之一,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具体举措,更是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法制保障。贯彻实施《条例》,对于落实权责对等、梯度服务的工作理念,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优化流动人口结构,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条例》精神,把《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作为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障改善民生、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夯实社会治理基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二、正确把握《条例》贯彻实施的重点内容
(一)强化居住登记。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础信息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制定政策的基础。各地要以《
条例》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创新理念和手段,切实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作,对居住不满半年的流动人口实行“只登记不发证”制度,并强化管理力度,防止出现“只登记不管理”的问题。要落实好社会化管理,用足用好相关法律手段,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促使相关单位和业主主动履行登记报送义务。要深化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移动采集系统应用,不断拓展使用面,提高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化手段应用水平。要强化居住地管理,推行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实时掌握流动人口动态信息。
(二)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浙江省居住证》是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条例》对《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的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在实施中必须准确把握以下条件:
1. 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自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前在各县(市、区)连续居住并申报居住登记180天以上。跨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湾产业集聚区视为同一区域。
2.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1)参加社会保险三个月以上;(2)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三个月以上;(3)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半年以上;(4)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且合同期限半年以上;(5)其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的情况。
3.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1)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购房屋;(2)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集体宿舍;(3)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并签订租赁合同;(4)其他符合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的情况。
4.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上述限制,可以直接申领。
(三)明确操作流程。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
条例的规定,明确《浙江省居住证》受理、发证、签注、变更、换领、补领等环节的操作流程,确保程序规范。
1. 受理和发证。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同时交验相关证明材料。经居住地公安机关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审批,省公安厅统一制证,由居住地受理点发放证件。
2. 签注。《浙江省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办理签注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应及时予以签注。
3. 变更。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在发证地的县(市、区)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 换领和补领。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居住证遗失的,应当办理补领手续。
(四)提供公共服务。居住证持有人除了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应当为持有人提供以下相关公共服务:
1. 教育服务。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服务,以及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并取得学籍等服务。
2. 公共就业服务。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
3. 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对患有肺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国家规定的专项检查和治疗管理服务。为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行子女提供国家规定的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基本卫生服务。为持有居住证的育龄群众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持居住证且有合法生育证明的育龄群众提供在居住地生育子女和生育救助服务。
4.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费开放服务。
5. 公共法律服务。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维权指引、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6. 为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服务。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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