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
台农〔2020〕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农〔2021〕6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农〔2024〕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行为,特制订《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和《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我市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企业(以下统称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等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及产品和养殖水产品等。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进入我市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等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集中交易市场的规定执行。
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要求
1、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应当建立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由农产品生产主体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农产品凭此证方可上市交易,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应对其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鼓励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电子溯源管理,实施全省统一编号的“二维码合格证”或其他可追溯的二维码合格证。
2、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加盖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同时依法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识。
3、绿色食品、有机食用农产品及地理标志食用农产品可凭有效的质量标识作为产地准出证明。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衔接
1、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必须对入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实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索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能够证明产品质量和可供溯源的证明材料,畜禽产品应当索取、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明和检验检疫章、动物检疫标识,并查验其一致性。
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主动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可溯源凭证和购货凭证等,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3、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一经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按程序销毁,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主体责任落实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商场(超市)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应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或相应规程规范组织生产,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购置、使用、病虫害和疫病防治、产品收获和销售去向等情况,农产品生产档案应当保存二年以上。收获上市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其出具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真实性负责。鼓励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
(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和方式记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销售情况。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证明文件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并主动向购货者出具销售凭证。批发市场的入场销售者应当使用批发市场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或者符合批发市场管理要求的销售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四)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销售者进行登记,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以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主动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或可溯源凭证,并留存查验记录。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集中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批发市场、放心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四、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
(一)各地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负责压实本地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加强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农产品生产主体严把产品质量关,严格落实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杜绝不合格农产品上市。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和生产过程的日常巡查,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加大不合格农产品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二)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集中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到位,特别是食用农产品进货索证索票和入市查验记录制度执行落实情况;加强对入市食用农产品的抽检,依法及时公布检验结果,对抽检不合格的,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处置并公布。加强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及其他销售者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抽检不合格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违法行为查处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三)协作配合。农业农村、渔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信息共享和公开力度,及时公布和相互通报地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日常监督检查信息以及产销协作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日常巡查发现有虚假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信息或地产规模上生产主体未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信息,及时函告产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强化“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和建设“重要窗口”的重要抓手,也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途径,各地要深入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精神,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各地农业农村、渔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衔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