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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06〕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省政府承担对省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设区的市政府、省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省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省法制办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