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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06〕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是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是杭州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和延续。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弘扬民族精神,建设文化名城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我市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许多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和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许多传统技艺后继乏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方针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继承和发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二)工作指导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三)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建立名录保护体系,逐步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真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普查工作时间安排,2006年6月-2007年6月为试点阶段,2007年7月-2008年12月为全面普查阶段,2009年为总结、建立档案和数据库阶段。普查工作具体方案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作名录体系。根据国发〔2005〕42号、国办发〔2005〕16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区、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各区、县(市)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要制定科学、严谨的评审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我市首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将于今年年底前公布,各区、县(市)要在2007年年底前确定本级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今后,每两年评审公布一批。申报评定工作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理论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分类和鉴别真伪,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各公共文化机构及经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