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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京国税一〔1995〕30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8-22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6〕274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9〕63号 规定,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代理进口的征税问题
(一)对海关在1995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同时注有代理方和委托方名称的代理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完税凭证,一律作为代理方的扣税凭证计征增值税。对从事代理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1995年7月1日之前的上述完税凭证如何处理,市局将另行研究。
各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及本《通知》的规定,对所辖从事代理进口业务的外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增值税业务辅导,并在1995年9月底之前对外贸企业代理进口货物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二)对委托外贸代理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不论其开具时间如何,均不得作为其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不得作为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予以扣税。
二、关于对集邮商品的征税问题
自1995年5月1日起,对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的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再征收增值税;对邮政部门和集邮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生产销售的邮票、集邮商品,仍然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及调整问题
(一)自1995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申请按动用期初存货比例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须持有关部门批准其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文件等资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其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准备期(指纳税人提出比例抵扣书面申请的月份起至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其税务登记的月份止,下同)内可按本《通知》规定,根据实际动用比例按月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上述企业严格审查,对准予依动用比例按月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纳税人采取申请抵扣制,具体申报及审批程序仍按照市局京税一[1994]257号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对上述企业在准备期之后又发生货物购销业务的,应追补其已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准予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1)准予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本月累计动用的期初存货/期初存货余额-累计上月经批准已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2)本月累计动用的期初存货=期初存货余额-本月末的存货余额
公式中期初存货余额的确定,是指纳税人不再购进货物(不包括水、电)而只销售存货的当月月初余额。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上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户数、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本月及累计已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等指标设立台帐单独反映,并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调整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各局自印)报至市局税政管理一处。
(二)自1995年1月1日起,对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其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准备期之后、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应对其存货余额进行清理,对其期末存货余额大于1995年初存货余额部分,依当期实际库存成本和规定的税率(或扣除率)计算补缴已抵扣的税款。
(三)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盘亏物资,应区别不同情况:属于本期购进的,调减本期进项税额;属于期初存货的,调减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划分不清的,一律调减本期进项税额。
(四)自1995年1月1日起,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机构调整合并为一个统一核算的经营实体,其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亦可合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相关税务资料,对原纳税人因合并后改变纳税地点的,应做好相关税务资料的移交工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与小规模纳税人合并而增加的存货金额,不得计提期初进项税额。
(五)自1995年1月1日起对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改变征收方法之前,应对其存货余额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予以清理,对其期末存货余额大于1995年初期初存货余额部分,依当期实际库存成本和规定的税率(或扣除率)计算补缴已抵扣的增值税税款;对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按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转出。
四、关于对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样式及印制、发放、使用、保管问题,市局另行发文执行。
五、关于汇总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所附“货物”清单问题
自1996年1月1日起,对按不同税率汇总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必须附有销货方填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的《货物销售明细表》(样式附后,市局统一印制,征管处归口管理)一式两份,分别附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联和收执联之后。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统计表》(略)
2.《货物销售明细表》(略)
1995年8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发〔1995〕28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6-02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规定第五条修订。
USHUI.NET®提示:第十一条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注:原文件有两个第三条,此处未做调整。本注释中所说“条”,为原文对应的“条”。)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第一条、第三条(铁路单位税收政策解答)、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附件第十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


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
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60号)中规定,铁路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向其所在铁路局以外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在执行中铁路工附业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应如何确定?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应如何确定?
答:(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60号)中所称的铁路工附业,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工业性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应、生活供应等,暂免增值税的具体范围如下:
1.铁路局所属的工业企业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2.铁路局所属的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
3.铁路局所属的材料供应单位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4.铁路局所属的生活供应站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铁路局所属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业务,铁路局和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业务,以及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按增值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的范围和抵扣凭证,应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统一规定执行。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相互开具的调拨结算单、普通发票等,不属于增值税税法规定的抵扣凭证,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问:代理进口货物应如何征税?
答: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
四、问:集邮公司销售的集邮商品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6号通知和国税发〔1995〕76号通知的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五、问:对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如何征税?【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
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其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但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