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改委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森林)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和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发改生态〔2021〕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方案》要求和市委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改革,构建政府有为、市场有效的生态产品交易市场体系,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特制定《丽水市(森林)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和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丽水市(森林)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和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各有关单位名单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9日
附件1
丽水市(森林)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和市场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录
一、丽水市(森林)生态产品政府采购管理3
二、丽水市(森林)生态产品一级交易市场7
三、丽水市(森林)生态产品二级交易市场13
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中的调节服务类生态产品是指生态系统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洪水调蓄、水环境净化、空气净化、固碳等功能产生的价值。不同于物质产品和文化服务可以依托相应载体转化为经济价值,调节服务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很强的外部性、非排他性,供给主体不明、需求缺位,难以自发形成交易市场。
2019年1月12日,国家长江办正式发文支持我市成为全国首个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市。2019年3月15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浙江(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方案》,明确要求“率先探索政府采购生态产品试点”“健全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体系”。为创新实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探索构建反映市场供求、体现自然生态价值的市场交易体系,根据“公共生态产品政府供给”“保护者获益、使用者付费”的原则,研究制定了《丽水市(森林)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和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分为丽水市(森林)生态产品政府采购、(森林)生态产品一级交易市场、(森林)生态产品二级交易市场三部分。其中一级交易市场,即政府间交易市场,旨在明确政府供给生态产品的责任,提升不同地方政府供给生态产品的灵活性和效率;二级交易市场,即各类主体间的交易市场,旨在激励市场主体主动参与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并按照“保护者获益、使用者付费”的原则获得收益。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相互补充、联动实施,构成了调节服务类生态产品的市场交易制度体系。
一、丽水市(森林)生态产品政府采购管理
(一)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化推进丽水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加强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19第1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浙江(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方案》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丽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丽水市域内开展(森林)生态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结合丽水市实际,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产品是指森林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调节服务类生态产品(以下简称为生态产品)。森林生态产品的评估价值由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的核算获得,采购预算由政府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实际供需等条件综合确定。
(四)生态产品政府采购,是指本行政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使用各类财政性资金,向各类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其它组织或自然人采购生态产品的行为。丽水市(森林)生态产品范围见本办法第十二条。
(五)政府应通过各级生态产品交易平台采购生态产品。丽水市级交易平台设置在丽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县(市、区)级交易平台设置在各县(市、区)两山银行或类似平台,为生态产品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交易组织、交易鉴证、交易登记等服务。
(六)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并遵循下列原则:
1. 坚持依法、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保证生态产品功能量不下降;
3. 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原则。
(七)丽水市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和市场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监督。
(八)成立丽水市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和市场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金融办、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全市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和市场交易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市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和市场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定有关规则和管理办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易项目的核准与采购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和市场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生态产品政府采购的指导和监管。
(九)建立采购资金保障机制。健全市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奖补机制,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GEP提升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县(市、区)(森林)生态产品政府采购给予奖补,激励各县(市、区)生态产品价值保护、修复和提升(奖补意见另行制定)。各县(市、区)依据锚定的(森林)生态产品价值(GEP)提升任务,合理编制(森林)生态产品采购预算,通过专项安排、资金整合、上级补助等方式,筹措安排采购资金,确保(森林)生态产品采购资金需求。探索研究多元化平台和渠道,导入社会公益资金参与(森林)生态产品采购。
(十)建立丽水市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面积与(森林)生态产品价值提升的锚定制度,结合土地使用性质与生态产品价值(GEP),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收入优先安排用于生态保护修复,进一步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产品价值。允许各级政府在丽水市域内跨行政辖区交易锚定指标,即通过向其他辖区购买锚定指标来满足本辖区出让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
(十一)丽水市(森林)生态产品采购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经专家论证后符合单一来源使用情形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每年采购一次。
(十二)下列生态产品权益经不动产登记,可依法列入政府采购清单:
1. 农村集体所有林地上的生态产品权益;
2. 农民以户承包的林地上的生态产品权益;
3. 各类法人、社会组织投资林地上的生态产品权益;
4. 其他自然人投资林地上的生态产品权益。
(十三)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年度GEP提升量的相应经济成本、或者按照森林生态产品价值提升亩均成本进行生态产品采购,将全部(或部分)经济成本支付给相应生态产品权益的所有者。相应GEP的提升成本可以由政府组织评估机构或专家评估确定,也可以参考生态产品二级市场类似的交易价格确定。
(十四)根据年度变更核算结果,若该年度相应林地上的GEP未提升,则该林地上的生态产品不应进入采购范围。
(十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森林)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森林生态产品价值提升任务指标,对生态产品提供者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十六)积极引导国有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加大丽水市生态产品政府采购的支持力度,支持政府采购的(森林)生态产品提供者融资需求。积极争取将更多的生态产品纳入全国金融系统认可的抵押标的物范围。
(十七)推动多层次各级资本与丽水市合作设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相关基金。争取各金融机构为丽水市生态产品提供融资、担保、保险、优惠利率等方面的支持。
(十八)建立市级生态产品项目收储平台,与市级生态产品一级市场交易平台合署。解决金融风险补偿和处理难题,为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生态产品投资领域探索路径。
(十九)建立统筹协调监督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实。有关部门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作为、主动配合。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建立(森林)生态产品政府采购信息定期统计制度,并及时报送市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和市场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切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采购人和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二十)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和市场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丽水市(森林)生态产品一级交易市场
(一)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完善丽水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及治理体系,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交易的市场机制,根据《浙江(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方案》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丽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丽水市域内开展生态产品一级市场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结合丽水市实际,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产品是指森林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调节服务类生态产品(以下简称为生态产品)。森林生态产品的评估价值可以由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的核算获得,实际交易价格由一级市场实际交易确定。
(四)本办法所称生态产品一级市场交易,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完成本辖区生态产品总量规划年度基本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市级生态产品交易平台向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购买生态产品,代为完成本辖区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的部分。关于年度基本任务和年度目标任务的概念,见本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规定。交易方式包括双方自行协商或在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
(五)生态产品一级市场交易应进入市级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市级交易平台设置在丽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生态产品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交易组织、交易鉴证、交易登记等服务。
(六)生态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遵循下列原则:
1. 坚持依法、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保证生态产品功能量不下降;
3. 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4. 坚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不突破,坚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原则。
(七)丽水市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和市场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产品一级市场交易实施监督。
(八)成立丽水市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和市场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全市生态产品交易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市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和市场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定有关规则和管理办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易项目的核准与交易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和市场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生态产品交易的指导和监管。
(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生态产品一级市场交易流程细则,报市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和市场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十)科学编制生态产品总量规划和年度计划。以稳定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为主要目标,以完成年度计划指标为主要任务,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在广泛征求各地和各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具有战略性、针对性、操作性的生态产品供给规划。
(十一)科学分配各县(市、区)的生态产品总量规划任务和年度计划任务。根据各县(市、区)水源涵养和土壤保持的GEP现值和2020-2025年总体增长2%的目标,将全市总量规划任务科学分配至各县(市、区),并进一步分解年度计划任务。
(十二)生态产品一级市场交易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易客体是生态产品价值的年度目标任务与年度完成任务之间的差额。生态产品总量规划任务由新增森林面积和提升存量森林质量两类方式所提升的生态产品价值来衡量。
(十三)各县(市、区)生态产品年度计划任务可分为两个部分,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和年度基本任务。年度基本任务是指各县(市、区)每年必须自行完成的任务,一般以年度目标任务的60%比例计算。具体比例可由市生态产品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十四)实行年度清算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由市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和市场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对各县(市、区)年度计划任务清算工作。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和年度基本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各县(市、区)在一级市场中可交易的生态产品价值。市级交易平台应定期发布各县(市、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实时公开市场交易价格。
(十五)建立GEP年度核算制度。各县(市、区)每年年末可申请进行GEP年度核算,并按照GEP年度目标任务和年度基本任务完成情况开展地区间交易。
(十六)申请交易。由购买方和出售方向市生态产品交易平台申请产权交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 生态产品交易申请表;
2. 交易双方协商后的交易声明和保证;
3. 市交易平台出具的针对交易双方的年度任务清算信息;
4. 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七)交易受理。市生态产品交易平台应当对交易双方提交的申请交易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形式审查,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交易的决定。交易双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交易机构应当将审核意见或需补正内容及时告知交易双方。
(十八)组织交易。出售方应提供具体交易的生态产品的空间位置。交易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实施现场确认。交易双方在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在统一信息平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九)交易确认。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交易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生态产品交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十)资金结算。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交易资金由交易双方按合同约定结算。《成交确认书》发出后,出售方拒签合同的,向购买方退还双倍的交易保证金。《成交确认书》发出后,购买方拒签合同的,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出售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购买方负责赔偿。
(二十一)变更结算。市级交易平台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和数据库更新工作。交易完成后,由市级交易平台变更结算交易双方年度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
(二十二)在全市实行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市级交易平台要以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为基础,充分应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现代高新技术,通过系统集成、数据融合与建模等方法,建立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
(二十三)应定期调整生态产品交易汇率。市生态产品政府采购和市场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定期评估制度,根据生态产品价值现状,及时调整地区间交易汇率,保障等功能量交易原则的实现。目前评估周期为一年。
(二十四)打造高效规范的市级生态产品交易平台。依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立生态产品交易平台,制定并不断完善生态产品政府间交易规则与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形成规范有序、信息共享的交易服务体系。市级交易平台作为交易组织者需要在整个过程中需要起到清算、执行、结算、服务、监督的作用,保证一级市场的有效运作。
(二十五)建立交易调节金制度。交易平台可根据实际交易情况按照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调节金,用于调节各县(市、区)因辖区生态产品价值提升潜力差异而造成的收益分配差距问题。具体调节金办法另行规定。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实施过程监管,确保丽水市域内生态产品价值提升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二十七)强化监督检查。利用卫星遥感等现代科技手段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天候、全覆盖监管,对森林资源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和质量监测网络,开展森林面积、质量年度监测成果更新。
(二十八)严格落实生态产品价值提升责任目标考核。制定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生态产品价值提升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健全考核制度,完善奖惩机制,严肃考核纪律。各级政府生态产品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二十九)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向市生态产品交易平台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丽水市(森林)生态产品二级交易市场
(一)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完善丽水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及治理体系,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交易的市场机制,根据《浙江(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方案》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丽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丽水市域内开展生态产品二级市场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结合丽水市实际,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产品是指森林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调节服务类生态产品(以下简称为生态产品)。森林生态产品的评估价值可以由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的核算获得,实际交易价格由二级市场实际交易确定。
(四)本办法所称生态产品二级市场交易,是指各类法人、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可以向其他各类主体出售经登记的生态产品权益的行为。各类主体在其拥有使用权的地块上采取相应措施提升生态产品价值,具体包括新增森林面积或提升存量森林质量,在措施实施前到丽水各县(市、区)级生态产品交易平台进行备案、初始核算,待实施后进行核验和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上备注变更登记认定清单的相应序号、相应生态产品权益(以GEP核算的变化值为依据)。
(五)丽水市高度重视生态系统保护。按照生态优先、总量平衡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占补平衡”机制,推动建设项目与环评、能评等同步开展GEP影响评估与恢复方案设计。恢复方案应优先采取就地恢复的方式。无法就地恢复的部分,可以采取异地恢复的方式。异地恢复可采取在交易平台上购买相等价值的生态产品来履行相应义务。
(六)生态产品二级市场交易活动应通过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