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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便利化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便利化改革的通知

浙市监注〔2020〕20号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税务局、大数据局、人民银行:

为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对标建设“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便利化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紧紧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改革目标,不断优化企业开办流程,提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能力,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进一步推进企业开办、企业变更“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次数、减时间、减费用”,实现“一套材料、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结”,持续提升“整体智治”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努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省份。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提升企业开办一网服务能力。将企业开办、变更备案、企业注销、证照联办统一纳入“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一网通办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将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纳入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推行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全程网上办理。实现企业在设立登记后仍可随时通过企业开办平台办理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发票申领、公章刻制等企业开办服务事项。持续推进相关申请人身份信息认证互认,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行”。进一步提升一网通办平台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网上办事率和企业开办全流程办件率。

(二)进一步深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全面实施企业开办“一窗受理、一表填写、集成服务、一次领取”等便利化举措,推行证章等“同窗发放、一次领取”或24小时寄达。推行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企业开办导办区、自助服务区,配备咨询、导办帮办等服务专员。大力推行寄递服务、自助查档、自助打印等“不见面”办理服务。提供优质网上咨询服务,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不断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三)大力推行“优流程、减材料、降成本”。一是优流程。进一步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减少名称复核人工干预。推进试点住所申报承诺+送达地址承诺制,探索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网格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机制。2020年10月底前,全省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通过企业开办平台,实现一表填报、合并申请,填报信息实时共享,及时反馈备案信息。将企业员工参保登记纳入“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社保部门不再单独办理新开办企业首次员工参保登记业务。二是减材料。持续推进企业开办“一套材料、一次采集、多方复用”机制,以企业登记申请表为主表,将其他部门开办需采集的信息整合为附件,申请人一次填报,部门间不再重复填报。各部门充分应用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电子营业执照等共享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三是降成本。鼓励市县实现新设立企业免费获取首套公章(企业公章、财务章、发票章3枚,合同章视各地情况),引导新开办企业通过税务Ukey直接开具发票,进一步降低企业开办经营成本。

(四)加快推动电子化应用。一是加快推进电子印章发放应用。在前期宁波试点基础上,加快出台全省推广电子印章相关管理规定,明确部门职责,细化管理要求,2020年底前实现全省同步发放电子印章和电子营业执照。二是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前提下,大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涉企证照联办、企业公章刻制、银行开户、发票申领、员工参保、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网上查档等业务中的应用。三是推进电子发票应用。一网通办平台提供发票和税务Ukey免费申领服务。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广力度,鼓励更多企业使用电子发票。2020年底前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

(五)统筹推进企业变更“一件事”。从群众企业眼中的“一件事”出发,推进企业开办“一件事”向企业变更“一件事”延伸。依托一网通办平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市场监管部门将核准后企业变更信息同步推送至公安、税务、人社、公积金中心等部门,相关部门接受信息后即可完成变更备案,企业不再单独向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从“跑多部门”“跑多次”改革为“最多跑一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开办、企业变更“一件事”是纵深推进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六稳”“六保”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重要抓手,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确保此项改革落地见效。

(二)强化协同推进。企业开办、企业变更“一件事”涉及部门多、环节多、任务重,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强化统筹协调,督促各地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健全企业开办长效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形成改革攻坚合力,统筹推进企业开办优化流程、降低成本、强化部门信息共享等方面工作。

(三)注重宣传督评。各地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广泛宣传企业开办、企业变更“一件事”,营造良好宣传氛围。要统筹做好督查考评,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推动工作有力、举措创新的,要予以褒扬激励,及时总结推广;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

附件:1.企业开办“一件事”办事指南

2.企业变更“一件事”办事指南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20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企业开办“一件事”办事指南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企业开办“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企业开办“一件事”是指企业从设立登记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的过程。

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业务范围: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账户开户预约服务。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等相关规定。

三、受理机构

各地行政服务中心企业开办综合窗口

四、决定机构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力社保局、税务局、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五、办事流程




企业开办材料清单见附件1-1、浙江省常态化企业开办信息采集表附件1-2

七、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网上申请

办公地址: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八、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九、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1工作日

十、结果送达

决定之日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一、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资料;

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事项进行审核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十二、咨询途径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商业银行、税务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公布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商业银行、税务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公布


附件1-1

浙江省常态化企业开办材料清单

(以公司为例)

材料名称或申请条件

获取方式

企业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含《企业开办信息采集表》等附表)

提交或自动生成

2、公司章程

提交或自动生成

3、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提交或自动生成

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络员等自然人身份证明)

提交

5、住所材料

提交

公章刻制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数据共享

2、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数据共享

银行开户

1、开户申请书

提交

2、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数据共享

3、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电子影像)

数据共享

申领发票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数据共享。

2、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采集

全流程电子签名方式申请企业开办免于实名信息采集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员工参保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数据共享

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

1、营业执照和企业开办信息

数据共享


注:1、常态化企业开办需提交5份材料,部门共享和窗口复印获取的不计入材料件数。《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由主表和附表组成,含《企业开办信息采集表》等附表,计一份材料。住所材料应根据各地市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如住所租赁需提交不动产证等房屋产权材料、租赁协议,转租另需提交转租协议,如实行住所承诺制的需提交住所承诺书,计一份材料。银行开户为辅助性服务不列为企业开办环节,故其材料不计入开办材料中。

2、申请人选择银行开户,通过平台网上预约,并向预约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盖章),法定代表人携带身份证原件等开户材料,如委托人办理,还需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企业选择分次办理各环节业务的,按各部门规定执行。


附件1-2

浙江省常态化企业开办信息采集表

□公章刻制

公章刻制单位


刻章类型

□单位名称章 □发票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 □法人章□合同章

□申领发票

一般纳税人

£是                   £否

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发票□纸质发票)

£浙江省通用电子发票

税控设备

□税务UKey         □金税盘         □税控盘

□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

缴存比例(单位、个人为同一缴存比例:5%—12%)


单位发薪日


□预约银行开户

银行


网点


□寄递服务

寄递物品

□营业执照      □企业公章     □税务发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快递地址




□社会保险员工参保登记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

口本地城镇户、口外地城镇户、口本地居民户、口外地居民户、口本地农村户、口外地农村户

手机号码


申报工资(元/月)


学历


职业(工种)


劳动合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起止时间)

通讯地址


备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

口本地城镇户、口外地城镇户、口本地居民户、口外地居民户、口本地农村户、口外地农村户

手机号码


申报工资(元/月)


学历


职业(工种)


劳动合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起止时间)

通讯地址


备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

口本地城镇户、口外地城镇户、口本地居民户、口外地居民户、口本地农村户、口外地农村户

手机号码


申报工资(元/月)


学历


职业(工种)


劳动合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起止时间)

通讯地址


备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

口本地城镇户、口外地城镇户、口本地居民户、口外地居民户、口本地农村户、口外地农村户

手机号码


申报工资(元/月)


学历


职业(工种)


劳动合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起止时间)

通讯地址


备注



注:1、《浙江省常态化企业开办信息采集表》只在企业选择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申领发票、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员工参保登记时填写。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申领发票、员工参保登记可根据需求自主选择。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集项说明: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项说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按照政策规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以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4、“增值税发票”采集项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均可自主开具。小规模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可抵扣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按规定抵扣税款。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电子发票”采集项说明: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税务部门已开发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使用金税盘、税控盘和税务UKey的纳税人均可通过该平台免费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如果您基于自身业务需要,自愿选择了第三方平台,其提供的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服务为基础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银行开户可选择银行网点进行银行开户预约,申请人向预约银行提交材料申请银行开户。

7、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在企业登记完成后同步完成。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8、企业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在企业登记完成后同步完成,申请人自主选择办理社会保险员工参保登记。

户口性质:省内非农业户口、省内农业户口、省外非农业户口、省外农业户口。

个人身份:企业在职、企业退休、公务员在职、公务员退休、参照公务员在职、参照公务员退休、事业在职、事业退休、机关事业编外在职。

学历:小学、初级中学、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科、职业高中、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

职业(工种):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三产),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一产),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二产),军人,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9、申请人如选择寄递营业执照、企业公章、税务发票,请填写寄递服务相关信息。



附件2


企业变更“一件事”办事指南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企业变更“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企业变更“一件事”是指企业变更后,通过信息共享将变更信息推送给公安、税务、人力社保、建设、银行等部门,即完成部门信息变更备案。

企业变更全程网上办的业务范围包括:企业变更登记、公章刻制(重刻)、涉税信息变更、企业参保信息变更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信息变更登记、银行基本账户信息变更等涉企办事事项。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等相关规定。

三、受理机构

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四、决定机构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力社保局、税务局、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五、办理流程



六、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网上申请

办公地址: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七、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变更信息推送即办(推送变更后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型、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以及电子营业执照)、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重新进行实名认证”

八、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1工作日

九、结果送达

决定之日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资料;

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事项进行审核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十一、咨询途径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商业银行、税务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公布

十二、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商业银行、税务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公布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