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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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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



湖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促进公共数据发展,推动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开放,提升面向民生、面向经济、面向城市治理的公共数据应用水平,实现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采集、存储、整理、交换、共享、开发、利用和安全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适用的公共数据资源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提供和共享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条  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实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着力于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数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单位本系统公共数据管理工作,需明确责任处室,负责统筹本部门本行业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公共数据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全市的公共数据管理平台。平台包括公共数据编目、数据采集、数据共享交换、数据开放等服务功能。



第三章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八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各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编制公共数据资源补充目录(以下统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报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征求提供公共数据机构的意见。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主要包括公共数据项目名称、共享和开放属性、更新频度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申请信息化项目立项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公共数据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目录管理,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四章  公共数据资源采集

  第十条  公共数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有关数据。

  (二)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有关数据。

  (三)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协商等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有关数据。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据信息;被采集对象应当配合。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公共数据的,不得重复采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通过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公共数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建设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信息、宏观经济、公共信用信息等综合数据信息资源库,并整合汇集到市公共数据管理平台,通过平台向各级机构提供共享服务。



第五章  公共数据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列入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的,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无条件开通相应访问权限。要求使用受限共享类公共数据的,由同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提供公共数据的机构进行审核,通过后开通相应访问权限。

  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可以经脱敏等处理后向提出共享需求的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共数据脱敏等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仅适用于本机构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