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中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中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甬建发〔2016〕183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北仑区住房保障中心,宁波杭州湾新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16〕43号,以下简称 《 实施意见 》 )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后住房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及时调整完善住房保障政策

各地要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根据当地户籍制度改革后的户籍政策及其他相关配套政策,及时调整完善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对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及其配套政策中涉及与户籍有关的相关政策以及相应的申请审核流程、房产和收入核查等同步调整到位,切实做好农业转移人员的住房保障。同时保持住房保障政策的延续性,对户籍制度改革后的本地居民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为主,继续实施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为主的保障方式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在充分消化原已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基础上,积极推进货币化保障。

二、有效实现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同等化待遇各地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 《 实施意见 》 中“进城镇落户的农民,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的政策规定,加大资金等要素的筹集力度,切实将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有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待遇,并实行统一的申请审核流程、住房保障标准和后续监管服务。

三、逐步保障未在城镇落户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需求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 实施意见》 中“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障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的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能力,科学设置住房保障资格条件,将未在城镇落户的持有当地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结合当地房源筹集情况,宜就近解决其居住困难问题。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直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住房保障体系。

四、多渠道解决流动人口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各地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将符合稳定就业、参加社保、稳定生活以及达到一定学历职称等条件的流动人口家庭逐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居住需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设定流动人口获得住房保障的条件,可通过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办法,按积分多少排序确定可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对象。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 《 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11〕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