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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恢复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恢复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专〔2001〕245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司法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国办发〔2001〕5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精神,为适应公证处作为中介机构将与政府部门脱钩的改革要求,加强我省公证队伍建设,提高公证员整体素质,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开始恢复我省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与对象  

具备原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的《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8〕6号)规定的任职条件,从事公证工作以来没有出现过假证和近3年来无因错证、违法违纪等情况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专职从事公证工作的在职公证人员。  

二、评审程序与组织  

评审工作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程序进行。各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按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和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关规定组建,公证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恢复评审后的前两年,公证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司法厅负责组建,负责全省公证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以及公证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各市人事部门组建公证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公证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以及中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  

三、评审条件  

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按《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在恢复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后首批评审时,对学历、资历等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相应的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  

1公证员助理: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大专毕业和中等法律学校毕业,从事公证工作1年以上。  

2四级公证员: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公证工作1年以上;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公证工作3年以上。  

3三级公证员: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其中有法学学士学位)从事公证工作3年以上;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公证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司法、法律(含法院、检察院,下同)等工作7年以上(其中从事公证工作不少于3年);大学法律专业专科毕业从事公证工作7年以上或从事司法、法律等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公证工作不少于4年);法律中专毕业,从事公证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司法、法律等工作17年以上(其中从事公证工作不少于4年)。  

4二级公证员:获博士学位从事公证或司法、法律等专业工作2年以上;获法学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公证或司法、法律等专业工作7年以上;法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公证或司法、法律等专业工作10年以上;法律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公证或司法、法律等专业工作20年以上;法律中专毕业后从事公证或司法、法律等专业工作30年以上。5一级公证员:获博士学位从事公证工作7年或司法、法律工作10年以上;获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公证工作12年以上或司法、法律工作15年以上;1970年以前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从事公证或司法、法律等专业工作满20年以上,其中从事公证工作不少于10年。  

(二)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暂不作要求。  

(三)先参加工作后获得规定学历的,取得学历之前从事公证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折半计算。  

(四)公证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首批评审工作当年年底。  

四、高、中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