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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1日



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及时解决群众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4〕47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及《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 ( 浙政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对象适用于本市户籍人口,居住在本市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流动人口。救助范围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都能得到相应的救助;

  (二)救助及时。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帮助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摆脱临时困境;

  (三)水平适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行政府救助、社会救助、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基本生活;

  (四)公开公正。确保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临时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发挥临时救助统筹协调作用。各级财政、人力社保、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具有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市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困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或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交下列证明材料:身份证件、申请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以及困难证明材料。对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予以补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第七条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三章审核和审批

  第八条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核实,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社区)张榜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人均救助金额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下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对于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