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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4〕26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优化我省人力资源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流动人口用工管理

(一)加强流动人口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必须严格按照就业失业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就业登记。探索家政服务人员、医院护工、个体工商户、近郊务农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将经过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作为用人单位、流动人口及灵活就业人员合法稳定就业的认定标准,未经认定的,不得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流动人口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同时,用人单位要向公安机关申报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信息、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督促被招用人员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对无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要督促其按规定补办婚育证明。

(三)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用人单位利用计件工资或通过加班加点规避最低工资标准等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在效益增加、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提高职工收入水平。

二、完善落实就业准入制度

(四)推行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分类建立并严格执行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制度,着力推进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的技术工种资格认证工作,积极推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岗前培训制度,重点做好建筑、矿山、餐饮、海洋捕捞等特殊岗位的就业准入和上岗培训。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优先为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各地要将流动人口职业资格情况列为居住证积分管理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持证上岗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将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卫生健康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逐步扩大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制度检查的地区、行业和工种范围。对违规使用无证人员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加大对各类假冒职业资格证书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三、规范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

(六)强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力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履行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义务。流动人口应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着力规范个体工商户参保行为,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参保缴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各地要加强征缴工作,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夯实缴费基数,杜绝漏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现象。

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七)建立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制度。按照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的原则,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制度。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政府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对列入当地紧缺工种目录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并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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