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6日
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
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保证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界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选址论证,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与完善。指在相关规划指导下,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审查和确认等过程。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选址论证。五县(市)的选址论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适用原则
选址论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满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有利于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生活品质。
四、部门职责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选址论证管理,组织选址论证报告审查和确认;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选址论证管理。
五、适用情形
下列建设用地需进行选址论证: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划拨用地),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划拨用地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划拨用地目录》确定;
(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出让用地),应当按照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储备和做地计划,由土地收储(出让)部门有序委托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三)其他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情形。
六、控规局部调整要求
选址论证中确需局部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选址论证调整方案,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有关规定,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七、前置文件
开展选址论证,属于划拨用地的应提供建设意向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属于出让用地的应提供拟收储土地的证明文件等。
八、前期准备
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前应准备相关基础资料。编制单位应负责做好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工作,国土资源、房管等职能部门应予以配合。
下列拟建设内容,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时应具有相关可行性依据:
(一)属于国家、省产业政策以及杭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限制类建设项目的;
(二)拟占用现状农保地实施成片大规模开发的;
(三)在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区、各级文保单位内,或者在与文物保护区、各级文保单位相邻的土地上开展选址论证的;
(四)建设内容处于环境敏感地段或对现状环境有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视建设内容需要取得相关部门意见的。
九、选址论证主要内容
属于划拨用地的,应对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进行论证;属于出让用地的,在土地出让前应对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进行论证。
选址论证还应对地块及其周边区域现状的土地使用、建筑性质、公共配套、市政设施、交通条件、环境状况等情况开展调查。
选址论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选址论证应明确与建设用地相关联需同步实施的道路、河道、绿化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实施方式、建设时序等内容。
(二)建设用地内或地块周边建筑有日照时限要求的,应编制日照影响分析专篇。其中住宅用地日照影响分析,按不设置配套公建的情形分析。
按照西湖景观分析、西溪景观分析等要求,根据地块具体情况编制景观分析专篇。
开展景观分析和日照影响分析时,已有城市三维模型的地块,模拟分析时按现有模型分析。
(三)单幢建筑(不含地下室)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