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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政发〔2009〕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甬政发〔2022〕46号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的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19号)精神,结合宁波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物业保修金是保修期内保证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关系业主、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资金。为真正发挥保修金的作用,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结合宁波市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市建房管〔2003〕364号)、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甬政发〔2005〕131号文的实施意见》(甬建综〔2006〕450号)的通知精神,抓好物业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对保修金的管理。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保修金管理使用政策的制定、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保修金的收缴、保存、复核、划拨、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每年2次(3月份、9月份各一次)向上一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上报保修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报修和保修金动用程序,负责核实和动用保修金的申请工作。
三、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等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处理物业保修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出现的纠纷问题。
四、物业保修工作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负责保修,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保修。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保修。
(一)建设单位在我市首次开发的(不含控股单位);
(二)建设单位为非本市企业的;
(三)由多家建设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
(四)原建设项目有业主集体投诉房屋质量问题,且经查确凿的。
五、建立和完善保修协议签订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保修协议(建设单位自行保修)或委托保修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以及保修范围、内容、费用支付方式等。对不按规定签订物业保修或委托保修协议的,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协议的签订工作。若原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或出现其他情形,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协议书可由业主委员会或辖区物业主管部门代签。未签订协议的原则上不能动用保修金。
六、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按照《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明确物业保修金交纳、使用、退还等程序,并依照下列程序办事:
(一)物业保修金交纳程序:
1.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之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纳保修金;
2.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收取后统一管理,单独记帐;
3.保修金在银行专户存储,按规定实现增值保值。
(二)建设单位自行保修或委托保修时,建设单位违约,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保修责任,启动使用保修金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经社区委员会备案后,直接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
2.业主委员会受理后,应在2个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