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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温政办〔201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全面提升资产使用效益和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规定,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7〕11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资产〔2018〕8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制,强化管理职责

(一)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应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加强和落实管理职责,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健全资产整合、调剂、共享共用机制,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不断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强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主体管理职责及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切实加强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收缴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编报本部门国有资产报告,有序做好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公开工作。

(三)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应强化对资产管理的责任担当意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强化主体责任,将资产管理职责落实到人。建立健全资产日常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融合。按规定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收缴等管理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及时、准确编报国有资产报告,依法依规公开资产管理信息。

二、优化服务,调整管理权限

(一)出租出借。

1.租期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临时性出租,由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自行审批。审批后,由单位组织公开招租。

2.租期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财政局,下同)。

(二)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无偿调拨。

1.同一主管部门下属同类型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之间的无偿调拨,由主管部门审批。

2.其他单位之间的无偿调拨,经调出、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调出单位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调拨给市级以外单位的,调入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还须报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同意。

(四)对外捐赠、置换、有偿转让。

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报损和核销。

1.资产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单价在5000元以下(账面原值,含本数,下同)且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单价超过5000元或批量价值超过5万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2.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对外担保损失核销,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六)资产报废。

1.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以及单价50万元以上(账面原值,不含本数,下同)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2.其他已达规定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使用年限参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报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自行审批。

3.已达规定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不得报废。

(七)报废处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报废资产处置行为,兼顾效率与公平,灵活采取自行处置、定点回收、集中处置等方式,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报废的办公家具由单位自行处置;其他一般报废资产统一无偿移交给市财政局定点的国有独资企业回收;危险化学品、医疗器械、涉密资产等特殊资产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三、统筹高效,严格办公用房管理

(一)严格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管理。市级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无法登记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权属备案后,无偿调拨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涉外、宗教、监狱、医疗、科研、教育、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的权属,经批准可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其他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各自单位名下,由单位按照规定管理。

(二)严格办公用房调配使用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加强市级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使用、处置等日常管理,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调配给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和经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予以腾退;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三)严格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管理。强化办公用房统筹管理,对因零星、分散或地域偏远无法调配使用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闲置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管理机制,明确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处置方式的审批流程,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

四、创新方式,强化专项资产管理

(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管资产管理。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原则,将公共租赁住房、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等经管资产登记入账,确保账实相符和资产信息准确、完整;根据有关规定,逐步完善各类经管资产管理体制,提高经管资产管理水平。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结合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无形资产特点,健全无形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配套制度,加强网络系统开发升级、软件购置、科技成果转化等无形资产管理,切实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防止不当损失和浪费。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管理职责;加强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的监督管理,推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强化出资举办企业的单位出资人职责及享有所有者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益,切实改变“出资人虚位”现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对已划转的原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