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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3〕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4日

舟山市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

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市有机更新,提升城市品位,规范城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因实施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及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统一原则,结合地块实际,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

二、房屋征收补偿一般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所在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承担编制征收计划、制定补偿实施细则、落实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职责。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三、统一安置补偿政策适用。同一地块上房屋征收应当由地块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适用同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跨区的同一征收地块,可以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也可以由市政府视情授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作出征收决定,但适用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统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适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舟山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舟政发〔201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