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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13〕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23〕4号规定,自2023年2月1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8日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

  为规范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 杭政〔2011〕4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未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
  三、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辖区内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房屋征收等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