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政办发〔2001〕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嘉政办发〔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嘉兴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七日


嘉兴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了切实保障市区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令第271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凡持有市区城市常住居民户口(不含暂住市区户口的居民,下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救助对象。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养老金和职工工资后,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列为救助对象。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员中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简称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等提供就业机会的。

(二)违反省、市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且未落实补救措施的。

(三)具有吸毒、赌博且屡教不改等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

(四)具有市区居民户口但长期不生活在市区者。

(五)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非生活必需的耐用消费品(参照市统计局城调队住户抽样调查样本口径)且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月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主要为:

(一)各类工资、奖金、离(退)休养老金、保险金、基本生活费、津贴、补助等。

(二)家庭成员享有的赡养、抚养费。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以下要求计算、核定:

(一)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未能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按实际工资收入计算。

(二)企业下岗职工的收入,按下岗职工月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三)已离退休(职)人员,按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离退休(职)费计算。

(四)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金计算。

(五)职工遗属的收入,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待遇规定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计算。社会救济对象按政府制定的救济补助标准计算收入。

(六)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自谋职业者,其个人收入难以计算的,按其从事行业的中下水平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七)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或者有部分劳动能力,但属于非个人主观原因等特殊情况无法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八)申请对象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在就业年龄内,有赡、抚(扶)养能力的,应按以下规定分别计算赡、抚(扶)养人给付申请对象的赡、抚(扶)养费:

1、有法院判决或政府行政部门调解确定的应当付给的赡(扶)养费,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标准计算。

2、子女为多人的,应分别计算给付父母的赡养费,相加为父母的实际收入。

计算公式:子女给付父母的赡养费=(子女家庭的月收入—子女家庭人口数×当年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在的需赡养的人数)。

第五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地方政府颁发的一次性奖励金。

(三)在校学生的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

(四)因公负伤护理费、职工死亡丧葬费。

(五)独生子女费等。

第六条  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倡导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居民劳动自救、自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