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规划局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政发〔2013〕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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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8月26日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政办发〔2024〕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建设规划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管理,规范配套费减免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环境,促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1997〕209号
、〔1997〕财综66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 浙财综〔201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区配套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范围
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椒江区、路桥区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和黄岩区的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北城街道、江口街道行政管辖范围)的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均需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成交价款不含配套费,配套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
二、征收标准
(一)住宅、工业企业生产性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
(二)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