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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社〔2018〕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新规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社〔2016〕45号)相关规定已不再适应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该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已实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置换债务)运作的市县,要加强运作基金的管理监督和风险防控,原则上要求在2018年底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确有困难的必须在2019年底前如数收回。

特此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