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杭政办函〔2013〕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以下简称失独家庭)和伤病残家庭(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的扶助政策,切实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
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子女的,由杭州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各区、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失独家庭依法再生育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失独家庭要鼓励和帮助其再生育一个子女。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主动上门提供再生育政策服务。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主动为失独家庭提供再生育所需的各项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经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需通过辅助生育手术依法再生育的失独家庭,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之外的费用,凭医疗发票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
三、鼓励失独家庭依法收养
对不再生育的失独家庭,当事人有收养需求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规定的,儿童福利机构在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时,要优先考虑失独家庭收养,民政部门要依法及时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失独家庭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并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民政部门要依法及时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公安部门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