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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意见
甬政办发〔2009〕2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1-2009-00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各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部分人员对合作社社员资格的认定产生了一些误解,给农村社会的稳定带来了影响。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加强村经济合作社管理,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

条例》从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以地方性法规形式,确定了村经济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调整了村经济合作社之间、村经济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明确了社员资格界定的依据和程序,规范了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为我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界定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必须从依法行政、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社员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并通过多种途径,统一各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在合作社经营管理、社员资格认定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必须严格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切实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确认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

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的界定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省人大法工委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一)对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应依法认定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1、.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

3、.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4、.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5、.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有组织、有计划地迁移到指定地点落户的人员;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约定,可以成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人员。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2、.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3、.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4、.符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