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台政发〔2015〕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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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8月26日
)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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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是省委、省政府从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发展大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我市深入推进“一都三城”建设的重要抓手。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 ( 浙政发〔2015〕8号
)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
特色小镇是一项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战略部署,是省委、省政府在经济新常态下,运用新理念、新机制、新方法加快推进经济 结构优化和产业创新升级的新举措,也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 型城镇化的新载体,有利于各地积极谋划项目,扩大有效投资; 有利于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推动产业创新升级; 有利于挖掘传统文化、产业文化内涵,彰显地方文化和产业文化 特色。
二、建设目标
2015 年全面启动全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培育 “621”工程, 即三年内培育 60 个左右市级特色小镇,创建 20 个左右市级特色 小镇,争取创建 10 个以上省级特色小镇。
三、创建要求
( 一)规划选址。特色小镇原则上要求选址位于城乡接合部, 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 3 平方公里左右,近三年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一般控制在 1 平方公里左右。
(二)有效投资。创建省级特色小镇要按照省里规定 3 年内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50 亿元以上(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 市级特色小镇要求原则上 3 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30 亿元(不含 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金融、科技创新、旅游、历史经典产业 类特色小镇投资额可适当放宽。天台、仙居、三门作为加快发展 县可放宽到 5 年。
( 三)彰显特色。特色小镇建设必须彰显台州的产业特色、 文化特色和生态特色,围绕我省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兼顾我市特色农业、绣 衣、雕刻、编制等特色和历史经典产业,聚焦特色文化、旅游、 产业等功能叠加,主攻当地特色和优势产业,谋划建设在全省具 有标杆意义的本土特色小镇。市级特色小镇(基金小镇除外) 要 力争建设成为 3A 级以上景区,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照 4A 级 景区标准建设。
四、创建办法
( 一)梯度培育。按照 “培育一批、创建一批、命名一批” 的总体思路,建立市动态创建名录库,分批分期公布市级特色小 镇培育名单、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和市级特色小镇三个层次的 名单。符合基本条件的纳入培育名单; 条件成熟的纳入创建名单; 完成创建目标要求并验收通过的,认定为市级特色小镇。在市级 特色小镇中择优申报省级特色小镇。
(二)自愿申报。 由县(市、区) 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 管委会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 会议办公室报送创建特色小镇书面材料,制定创建方案,明确特 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效益测算、 近三年建设计划,并附相关规划,经审核后列为市级特色小镇培 育对象。
( 三)分批审核。对各地申报特色小镇不平均分配名额。列 为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名单的,根据申报创建特色小镇的具体产业 定位,坚持统分结合、分批审核,先分别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进行初审,再由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报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分批公布创 建名单。
( 四)年度考核。对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建立年度考核 制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市级扶持政策; 连续两年不合 格的退出市特色小镇创建行列。考核结果纳入市对各县(市、区) 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差异化考核指标体系,对不同产业类型的 特色小镇,在投资规模、经济效益等指标设置上区别对待。
(五)验收命名。通过三年左右创建,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 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由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 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市级特色小镇。
五、政策扶持
( 一)财政支持。市本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 其规划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上交市本级部分,前三年全额返还、 后两年返还一半给当地财政用于特色小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