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滨人社字〔2022〕2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属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部门:
为规范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修正)、《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8〕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对象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本市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年满四十周岁、男年满五十周岁的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两人及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收入家庭中的人员。
(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各县(市、区)上年度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四)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处于离婚、丧偶或未婚状态,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且未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六)残疾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是指单位失业职工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并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共三次以上(服务记录应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八)被征地农民。是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人员中的失业人员。
(九)离校未就业的高校特困生。是指脱贫享受政策和动态监测帮扶家庭、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中的有特殊困难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十)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动态监测帮扶人口。是指纳入乡村振兴部门有关信息系统管理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动态监测帮扶人口中的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落实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可在常住地、户籍地、就业地、参保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规范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个人申请、多点受理、县级审核程序进行。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者居住证,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者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爱山东APP、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滨州市就业人才网、滨州智慧人社APP,以及“滨州人社发布”“滨州就好办”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线上自助办理。
(二)比对审核。建立数据共享比对机制,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对申请人相关资质进行比对审核。对外地户籍申请人,从平台无法获取数据的,由申请人承诺后办理。
(三)公示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中认定通过,同时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基层人社服务平台、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及时在《就业创业证》及信息系统上予以记载,注明认定时间。
三、加强就业援助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援助和重点帮扶,应按规定落实有关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
(一)加强需求归集。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需求分类归集,建立需求台账。
(二)优化公共服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创业需求等方面需求,落实全方位公共服务,及时提供就业、创业援助。
(三)落实援助政策。对符合条件人员及单位按规定落实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各项援助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
四、建立退出机制
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停止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一)有工作并办理就业登记的,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的;
(二)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三)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五)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
(六)在认定公示期间办理就业登记的;
(七)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情形。
五、加强工作监管
(一)明确工作职责。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政策落实、资格审核认定等工作,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申请受理、后续跟踪服务等工作。
(二)优化经办服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实施“并联审核”,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资格通过政府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自动查验,大幅精简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办理实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援助对象,细化援助措施,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应帮尽帮”。建立曝光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和就业援助补贴资金的,应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并及时撤销其资格,依法追缴骗取的补贴资金。健全尽职免责制度,对严格履职尽责,但受政策、技术等非主观因素影响,出现的工作失误,应免予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实行期间,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此前已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继续保留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 7 月 1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发文机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07-17
为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尽快实现就业,近日,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进行安排部署。
一、制定背景
就业是最大民生。今年以来,人社部门扛牢稳就业保就业这一政治责任,千方百计拓岗位、想方设法稳就业,全市就业大局持续稳固,就业形势稳中向好。今年上半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20395人,完成年底任务目标的58.27%,超序时进度8.2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