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财政局关于《枣庄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枣财行〔2015〕31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鲁财行〔2015〕58号),现就《枣庄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枣财行[2014]6号)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伙食费交纳问题。除接待单位按照《枣庄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二、关于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交纳问题。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三、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差旅费报销问题。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发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四、关于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是否给予补助问题。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五、关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报销问题。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六、关于厅局级及以下人员是否要求两人住1间房问题。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是否两人住1间房不再硬性规定。
七、关于出差人员是否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问题。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