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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9〕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切实加强我省古籍的抢救、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古代文献典籍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想象力、创造力,是我国悠久文化的历史见证和维系民族精神的文化根脉,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浙江文化底蕴丰厚,书籍刻印历史悠久,藏书雅阁为数众多,古籍资源十分丰富,是全国古籍藏量较多的省份之一。保护好这些珍贵的古籍,对促进文化传承、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也是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努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要求。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古籍保护工作。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古籍保护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对古籍的藏量及保存情况尚未确切掌握;古籍收藏的硬件设施不够,存放条件不理想,古籍老化、酸化程度较为严重;古籍保护和修复人才严重匮乏,古籍修复能力不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二、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按照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目标。大力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对全省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以及民间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浙江省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浙江省珍贵古籍名录》;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命名“浙江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通过3到5年的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省古籍得到全面保护。
  三、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从2009年开始,力争用3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在文化行政部门领导下,浙江省古籍保护中心(浙江图书馆)负责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各市、县(市、区)图书馆负责本地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的设区市图书馆进行登记、著录、定级。浙江省古籍保护中心(浙江图书馆)负责汇总全省古籍普查成果,建立全省古籍联合目录。
  (二)建立珍贵古籍保护制度。统筹规划,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并以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整体推进。建立《浙江省珍贵古籍名录》,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积极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对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浙江省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保护制度,落实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三)有效改善古籍保管条件。按照《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