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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农发〔2020〕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农发〔2022〕56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人民银行县(区)支行,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

现将《舟山市渔农村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



2020年3月2日
舟山市渔农村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优化资源配置,增加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渔农民财产性收入,加快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步伐,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及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舟政办发〔2019〕121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农房是指在舟山市渔农村范围内,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产权合法清晰、处于闲置状态且能够正常使用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不包括闲置渔农业生产设施用房),主要包括渔农户闲置住房、村集体闲置房屋等。
本办法所称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是利用闲置农房从事休闲旅游、养生养老、渔农事体验等“农房+”产业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市区域内从事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渔农民利益不受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四条底线,大胆改革创新,努力发展;
(三)坚持城乡统筹、协同推进、集约利用渔农村资源原则;
(四)坚持遵循规划、绿色环保,大力发展休闲旅游、养生养老、渔农事体验等“农房+”新业态原则。
第二章   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闲置农房的闲置方(渔农户、收储方)和利用方(投资方)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闲置农房可以采取出租、合营、入股等方式进行盘活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资产运营公司也可采用收储的方式进行盘活利用,盘活利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采取整村收储盘活方式,盘活给工商资本的村集体房屋及其承租的其他闲置资源,结合实际确定价格方案并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盘活利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
第七条  渔农户自愿盘活利用闲置农房的,须持相关材料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2.闲置农房全体产权所有人同意盘活书;
3.闲置农房全体产权所有人有其它能保证其基本生存生活需要,且合法稳定的住处证明书;
4.闲置农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5.其他需要的材料。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初审。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完成初审的渔农户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申请材料提交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材料进行依法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在闲置农房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农房盘活信息。
第九条  利用方如有盘活利用意愿,须持相关材料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申请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完成初审的利用方申请材料提交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利用方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等审查。利用方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利用方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2.利用方具有相应的投资经营能力情况说明或证照材料证明;
3.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初步计划书;
4.其他需要的材料。
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着重就利用方的资格、投资和经营能力,闲置农房改造和产业发展是否符合属地国土空间和产业规划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同意。
第十条  依据渔农村产权交易规则,闲置方和利用方可自愿选择协议、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盘活利用。达成一致后,由闲置方和利用方签订《渔农村闲置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盘活利用合同》,集体闲置房屋盘活利用可参照该合同签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资产运营公司收储闲置农房后,由收储方、闲置方与利用方签订《渔农村闲置农房收储盘活利用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盘活宅基地及农房的坐落、面积、房屋状况等;
3.盘活利用期限和起止日期;
4.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用途;
5.盘活利用价款及支付方式;
6.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宅基地及农房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8.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及途径。
以上相关《合同》签订后须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街道)备案,建立工作台账。
第三章 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不动产登记
第十一条  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或改造使用的,在正式投入经营前,闲置农房人和利用人应当共同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登记。村集体闲置房屋的登记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及盘活利用的:
1.农房盘活利用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双方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户籍簿或营业执照等);
3.原不动产权证书;
4.盘活利用合同。
(二)涉及改造后使用的: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原不动产权证书;
4.闲置农房改造审批书。
不动产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核发相应权证,并在原权利人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提前解除盘活利用合同的,由盘活利用双方持解约合同、权利证书等相关资料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盘活利用到期的,可由闲置方单方申请注销登记。如存在抵押登记的,应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四章   闲置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抵押及贷款
第十四条  闲置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利用取得的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作为抵押,由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十五条  闲置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抵押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借款人须年满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65年(含);借款人为法人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其他证件;
2.贷款经营项目的相关资料,如项目方案、可行性分析、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等;
3.还款能力证明,借款人提供家庭或其所经营实体的有效资产证明、银行对账单、完税凭证等能够证明还款能力的材料;
4.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证书、租赁合同或盘活利用合同等权属证明文件;
5.借款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共有人出具的盘活利用农房使用经营权抵押承诺书;
6.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自受理之日起,按照相关的贷款管理办法开展贷款审查和审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抵押贷款合同和抵押申请书、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证等,到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再予以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
第五章  闲置农房改造和使用
第十七条  在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期间,利用人需要翻建、维修等方式改造闲置农房的,须由闲置方提出申请,或者由闲置方委托利用方申请,办理相关改造手续,闲置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闲置农房改造审批、建设、验收、使用等须遵循属地出台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及细则。
第十九条  严格禁止下乡利用闲置农房建设别墅大院、私人会馆和作为“低、小、散”的工业作坊及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严禁利用闲置农房从事其他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   权益保障及纠纷解决
第二十条  盘活利用期限届满,闲置方有决定续约和解约的权利。在同等条件下,利用方享有优先续期盘活利用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利用方在盘活利用期间再盘活利用农房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告知闲置方并经同意。无特殊情况下,闲置方应予以同意,但再盘活利用期限不得超过原农房盘活利用合同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二条  在盘活利用期间,闲置方和利用方任何一方要中止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签订解约合同,违约方根据盘活利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予以赔偿。违约责任和赔偿应在签订的盘活利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在盘活利用期间,闲置方和利用方对合同执行、农房使用等方面存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区)、功能区管委会,乡镇(街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农房盘活利用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对闲置农房改造审批、建设、风格、色彩、使用等方面应严格把关,应符合当地渔农村整体风貌和产业特点。对涉及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的,应尽可能保留、体现乡村地方特色和承载历史、文化等信息,防止大拆大建破坏渔农村整体格局和风貌。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要建立常态化巡查、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安全生产和动态监管,特别对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和乡镇(街道)备案的自发盘活利用闲置农房,督促闲置农房利用方遵守消防、防洪、防震、防地质灾害等各类安全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渔农户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申请表
2.利用方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申请表
3.《渔农村闲置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盘活利用(租
赁)合同》(样本)
4.《渔农村闲置农房收储盘活利用(租赁)合同》
(样本)


附件3
渔农村闲置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盘活利用(租赁)合同(样本)

1.闲置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2.利用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第一条 依据渔农村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合同生效后由甲方负责将本合同项下的渔农村闲置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交给乙方。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闲置宅基及农房地位于          ,土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不动产证号为             ,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闲置宅基地及农房由甲方以      方式将使用经营权交给乙方盘活利用,盘活利用年限为      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渔农村闲置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的盘活利用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价款,总额为大写            元人民币(¥           元)。
第五条 经甲乙双方商定,拟采用     (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渔农村闲置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盘活利用价款,共分  期,每期大写         万元(¥           元),每  年支付  次。第一期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付清(即20  年  月   日前),第二期在20  年  月  日支付,以后依次类推至期满止。
第六条 乙方在按约定支付第一期闲置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盘活利用价款后,合同双方应及时申请办理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登记等相关手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在取得闲置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的土地范围内有权按规定申请改造、再盘活利用和自主经营使用等活动。上述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遵守村规民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对乙方以上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需要对已登记的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证的闲置农房进行原址改建的,经甲方同意,可委托乙方申请,按村民建房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竣工后,办理建房验收和不动产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九条 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的渔农村闲置农房交给乙方使用且超过两个月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已付租金和赔偿损失,并按已付租金总额每日   %支付滞纳金。
第十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当期应付盘活利用款项且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两个月仍未缴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渔农村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注销相关权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 盘活利用期间,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如遇国家征收或按村庄规划要求实施村庄改造和渔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需要收回的,应对乙方相关损失予以适当补偿,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应予以同意。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终止或强行收回房屋 ,甲方应退回尚未履约的租金,并对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规定的闲置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盘活利用年限届满,甲方可无偿收回渔农村闲置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乙方装修或改建的房屋及有关附属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置,并注销相关权证,乙方应予配合;甲方明确继续盘活的,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甲方重新签订盘活利用合同的权利,并按规定办理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登记。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且合同当事人自身无过错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在合同约定且租金已支付的使用年限内发生渔农村闲置宅基地及农房使用经营权再盘活利用时,乙方应与承让方签订书面协议。但再盘活利用期限不得超过原农房盘活利用合同的剩余年限,无特殊情况,甲方应予同意。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备案一份,其中一份用于办理不动产登记。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渔农村闲置农房收储盘活利用(租赁)合同(样本)
1.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资产运营公司)(收储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2.闲置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3.利用方:                      (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第一条 依据渔农村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合同生效后由甲方、乙方负责将本合同项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资产运营公司)收储的闲置农房盘活给丙方利用。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闲置收储农房地位于            ,土地总面积为    &nbs